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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七旬老翁获百万补偿款拒搬 部队无奈到法院起诉 (Read 30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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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老翁陆某在获得中国解放军某部队10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拒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部队将其诉至法院获胜,法院判决陆某十日内搬离。
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介绍,2003年6月,中国解放军某部队与陆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属于部队35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陆某,租限10年。2009年因湘桂铁路建设需要,该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老汉陆某因以年事已高特意出具了委托书,将与部队协商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全权委托给女婿黄某及女婿的朋友吴某负责。2013年10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部队分两次支付陆某租赁场地上建筑拆迁补偿款100万元,陆某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后7日内搬离该场地。
2013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部队分两次通过银转账的方式向陆某女婿黄某银行账号转入100万元。但黄某将其中40万元补偿款移作他用,致使陆某认为其只获得60万元补偿款。故拒绝搬离,部队无奈将陆某诉至法院。
部队诉称,其已经依照2013年10月30日与陆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和吴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分两次支付100万元补偿款给陆某,陆某亦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其书写的承诺书,表示在收到部队转账至其女婿黄某银行上的40万元补偿款尾款后,腾退出租赁场地上的建筑。由于黄某私自将40万元补偿款移作他用,陆某认为部队没有按照协议支付其建筑物的补偿款。部队认为陆某全权委托黄某、吴某处理拆迁补偿事宜,部队已经依约支付了补偿款,陆某没有及时搬离腾出场地,是违约行为,在与陆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部队将陆某诉至法院,并将黄某和吴某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陆某辩称部队要求自己搬离租赁场地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自己只收到补偿款60万元,部队还有40万元的补偿款未支付完毕,部队无权要求其搬离场地。故请求法院驳回部队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部队支付其尚未得到的拆迁补偿余款40万元。审理中,陆某变更反诉请求为要求部队或第三人黄某、吴某支付拆迁补偿余款40万元。
第三人黄某、吴某在庭上答辩称,对部队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不同意陆某的反诉请求,陆某的反诉与他们二人无关。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部队与陆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陆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黄某、吴某全权处理房屋拆迁赔偿事宜,故黄某、吴某与部队签订就征地拆迁补偿事宜签订的《协议书》亦合法有效,应依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现部队已依约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给陆某及陆某委托人黄某,因此陆某要求黄某支付补偿余款40万元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陆某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某部队所有的场地;第三人黄某支付陆某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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