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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团伙作案情节恶劣 头目岂能适用缓刑 (Read 404 times)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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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团伙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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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湖北省安陆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出抗诉,孝感市中级法院对雷某合伙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犯王某、程某、张某维持原判。

雷某是湖北应城人,高中毕业后在江苏打工时与安徽寿县人王某认识,共谋发财捷径。随后,雷某又将在应城上高中的表弟张某及张某的同学程某“拉下水”,组成了以雷某为首的诈骗团伙。

从2014年3月起,雷某、王某、程某、张某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到湖北云梦、安陆、京山、荆门等地,打着“全国城市社区节能环保产品推广会”的旗号,以参加活动者每天免费领取鸡蛋、怀表等礼品为诱饵,将数百名老人召集到宾馆会议室进行“洗脑”,并许诺次日早上有重大“惊喜”,诱骗每位老人交420元现金。得手后,雷某等人便迅速逃离。

同年4月15日,雷某等人又到湖北天门华侨酒店二楼会议室组织“产品推广会”,以同样手法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该团伙共作案5起,共诈骗210位老人现金合计9万余元,其中大部分被害人来自安陆市。

同年5月21日,经安陆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雷某等4人批准逮捕。8月12日,经安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程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安陆市检察院认为,该团伙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并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行骗,被害人众多,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而雷某在上述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因此,雷某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情节较轻这一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对雷某适用缓刑不当,遂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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