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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网络赌博 新闻汇集整理 (Read 173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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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1, 2013, 05:40:09 AM
#10
确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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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1, 2013, 02:40:53 AM
#9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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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3, 11:44:05 PM
#8
怎么还谈起网络赌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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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3, 10:36:29 PM
#7
来看下,对赌博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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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09, 2013, 10:52:40 PM
#6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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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07, 2012, 01:53:06 PM
#5
这帖子有点像在教人家怎么犯罪呀...而且是用比特币.BTCBTCBTCBTC Smiley Smiley 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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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03, 2012, 07:19:27 AM
#4
安溪警方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特大网络赌博案
2012-08-23 09:16:4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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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福州8月22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22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溪警方日前侦破的一起涉及香港、广东、福建三地,涉赌人员1300多人,涉案金额8.28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公安部督办案件,截至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41名,刑事拘留26人,上网追逃11人。
  安溪县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说,今年3月7日,安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报案称:中国某银行在近期银行业务检查时发现,该行个人账户“许某”资金交易频繁且异常,交易为分散转入又集中转出,且大部分通过网银交易方式,交易活动十分可疑。

不懂使用比特币的文盲,被抓了活该。


  接报后,安溪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专案组通过对涉案的关系人、资金交易账户展开调查,围绕资金链逐步扩大调查范围。在对海量的资金交易账户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结合外围全面调查后,专案组渐渐地揭开了一个涉及香港、广东和福建省的厦门、南平、泉州等地的大型网络赌博网站的内幕。
  今年5月3日,在前期侦查的基础上,安溪警方初步判定这是一起特大非法经营案。在省公安厅、泉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厦门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前后历经四个多月的侦查,安溪警方最终证实该网站是一个非法外围赌博网站,参赌人员达1300多人。
  在取得了大量的证据后,安溪警方于今年7月20日凌晨展开收网行动,出动警力165人,组成33个行动小组,在厦门,泉州南安、安溪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73台、银行卡435张、轿车13辆、现金人民币135万元、港币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56万元。目前已刑事拘留26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徐某、李某等人自从今年1月份以来加入www.wac.777.com网站,在“KKK大彩池”和“LAMBORGHINI”非法“时时彩”投注彩池中,设置“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不同级别账户,以国内“新疆”、“天津”、“重庆”等地正规时时彩网站的开奖号码作为兑奖标准,采用买单双、大小、特码、三拖二、三拖一、四拖一等不同方式,并以相应的高赔率吸引彩民投注,至今年7月中旬已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8.28亿元。

比特币的市场有多大?你懂得了。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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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3, 2012, 06:30:03 AM
#3
提供网络赌博赌资上亿元 浙江温州七青年获刑

2012年09月11日 20: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2) 0


  中新网温州9月11日电(赵小燕 瓯文)七个年轻人,年纪最大的林杰27岁,最小的犯案时不满18岁。一伙人在网吧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将虚拟币卖给网吧参赌人员。一年半的时间共转入转出赌资上亿元,非法获利50余万。
  公诉机关以林杰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参与此案的7名年轻人予以判刑。
  2010年3月开始,林杰在温州瓯海区某网吧内承包了94号、95号机作为出售和兑换“欧乐”棋牌游戏网站虚拟币“乐豆”的固定联系点,并在该网吧内粘贴宣传广告,为数百人使用“乐豆”作为筹码投注到相关网站的游戏平台进行“牛牛”、“梭哈”、“麻将”等形式赌博提供服务,并以低买高卖虚拟币的形式获取利益。林斌、黄选、陈克、潘盈等人先后受雇于林杰从事出售和兑换虚拟币,林杰的弟弟林敏帮忙核对账目。
  自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欧乐”网站被关闭时止,林杰等人转入转出赌资共计10035.8万元,非法获利共计54.4万余元。

  控辩双方对于林杰等人在网吧低买高卖虚拟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争议。
  庭上,林杰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定性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网络赌博与实体赌博不同,目前对网络赌博存在很大争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必须具备四种情形: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参与利润分成、代理网站并接受投注。他认为林杰一伙只是倒卖游戏币,从中获得差价,没有与网站之间进行直接的结算。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林杰等人与赌博网站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有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林杰等人均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审理认为,林杰等人明知他人在“欧乐”棋牌网站上参与赌博活动而提供帮助,促使该赌博网站能顺利运转,而“欧乐”棋牌网站对于林杰等人这类“银子商”的存在亦予以放任,可见双方具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林杰等人在与赌博网站具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资金支付结算活动,应当视作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林杰等人主观上与赌博网站具有犯意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以林杰、林斌、黄选、陈克、诸葛帆、潘盈、林敏开设赌场罪作出判决。(完)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9-11/4175965.shtml

HorseRider注:如果赌博网站采用Bitcoin作为货币,控方对“银子商”的指控依据就不再成立。

1)比特币并不一定是用于某特定网站的,因此“银子商”不可能知道比特币卖家购买比特币的用途。
2)“银子商”不需要直接与赌博网站从事资金结算活动。
3)“银子商”不必和特定的赌博网站进行联络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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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3, 2012, 06:08:09 AM
#2
温州网络赌博主犯被判八年罚金百万
2011-04-25 10:53:13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有11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鹿轩 与境外赌博网站挂钩,发展会员疯狂赌博,仅1年多时间累计投注赌博金额高达100多亿元。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网络赌博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朱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10名团伙成员逐一获刑。

现年33岁的朱某曾因赌博罪被判过刑。朱某在网络进入境外某赌博网站后,与一名台湾人取得联系,得到该网站一个总代理账号。获得代理权限后,他为数十人提供下级代理账号,他给下级代理投注额的1.3%左右作为“返水(佣金)”,而他的下线又去发展各自下线的赌博会员。至2009年12月,朱某等人开设赌博会员账号1047个,投注金额共计101亿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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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3, 2012, 05:59:19 AM
#1
有关赌博罪名的法律条文摘抄如下,对于和Bitcoin相关的部分专门标记。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b]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Bitcoin可以算作“物”。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有关经营者请养成对钱包进行超强加密、秘密备份的良好习惯。抓进去了每日心中默默复习密码,这样二十年后放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 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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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
编辑本段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本段
法条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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