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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单方扩大欠条功能 无效 (Read 327 times)

brand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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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2, 2016, 04:10:07 AM
#6
不懂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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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16, 09:32:10 PM
#4
我也没理解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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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2, 2016, 12:16:41 AM
#3
 Grin Grin肯定是要双方啊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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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16, 01:32:34 PM
#2
应该可以用上只能合约吧
hero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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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16, 07:21:25 AM
#1
甲公司长期给乙公司供应食品馅料,后乙公司出具欠条具名“结欠余款49000元(变质未处理,处理期为2014年3月30日,过期作废)”。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货款,乙公司认为欠条载明因质量问题要在2014年3月30日前处理,甲公司拿走欠条,即视为同意该方案,后甲公司一直未按约处理,所以无权再主张该货款。因双方争议较大,甲公司向张家港市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欠条系乙公司单方书写,其在欠条上所写的“变质未处理”的情况,甲公司称并不认可,而乙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甲公司交付的馅料存在质量问题。且即使甲公司提供的馅料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亦应当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而乙公司并未对此举证,且未就损失赔偿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其以此拒付货款,依据不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欠条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证据,权利人持欠条起诉,不能就此推定其对欠条所有内容的认可,法官在个案审查中,需要对欠条内容、欠条所形成的经过,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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