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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广电总局:网络直播需持证上岗 - page 2. (Read 106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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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7:10:01 AM
#13
不爱看就别打开,何必让别人都看不了。玩黎明杀鸡都封,吃香蕉都被禁止,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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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7:08:03 AM
#12
大众创业创新在广电这里先给掐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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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6:54:03 AM
#11
很简单,现在直播太赚钱了,政府看不下去,想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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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6:42:47 AM
#10
个证顶个屁用…懒证加懒政…明明是监督不好…非得让人家办证…办证顶屁用…办了证监督不好…一样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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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4:51:45 AM
#9
SB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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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2:52:04 AM
#8
权利又能集中到手里了,腐败也就不远了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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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2:40:17 AM
#7
要不要普通话过一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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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2:15:33 AM
#6
该整治一下乌烟瘴气的环境了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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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2:04:05 AM
#5
最牛的是直播前要先上报,这基本让一些个人主播歇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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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1:52:48 AM
#4
网络直播低俗的很多,管制直播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加快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网上热衷于看那些低俗直播的,大多都是些屌丝。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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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1:29:27 AM
#3
该严点!!!现在直播里真的太多东西低俗,影响孩子们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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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1:13:09 AM
#2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通知》指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通知》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个人的一些普通的直播应该没事,这样可以把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杜绝掉,支持
s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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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3, 2016, 01:12:03 AM
#1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通知》指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
《通知》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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