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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五部门: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Read 47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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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根本上杜绝这个问题,改“人治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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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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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比反腐还要深得民心 因为实在
在口供至上的天朝,你抵死不认,法制是不会给你审批过的,这是纵容犯罪分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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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观察:以“电视认罪”行使沉默权?

http://www.dw.com/zh/%E9%95%BF%E5%B9%B3%E8%A7%82%E5%AF%9F%E4%BB%A5%E7%94%B5%E8%A7%86%E8%AE%A4%E7%BD%AA%E8%A1%8C%E4%BD%BF%E6%B2%89%E9%BB%98%E6%9D%83/a-36017350

中国五部门发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书。时评人长平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际上是以“审判秀”为中心的恶政。
 
(德国之声中文网)2002年底,由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已经排版付印的我的一本文集,被中宣部叫停。那本书的名字叫"你有权沉默",来自其中一篇小文《你终于有权保持沉默》。用它来作为书名,是因为我对沉默权特别看重。

1999年,中国媒体发现一个"重大新闻":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一间审讯室里消失了!这被认为是警方意识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讯号。1998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不受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记者和法律专家开始讲述"米兰达警告"。这是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保障,因为警匪电影中反复引述而广为人知。银幕上那些英勇帅气的美国警察和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申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武汉警方大概被自己的"前卫"吓了一跳,赶紧出来支支吾吾地否认,给媒体泼了一瓢冷水。

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于8月初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沉默权首次在中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于是,我写了那篇小文,作为当时任职的《南方周末》的声音予以支持。



刑诉法的规定哪里去了?
 
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国媒体再一次欢呼。

本周一,新华社发表消息: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强调"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媒体纷纷以"重磅"标示转发此消息。新华社发表评论《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并报道专家分析意见,称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跟16年前的乐观不同,这些媒体欢呼让我感到悲哀,甚至觉得可怕。好像以前的规定并不存在,那些媒体欢呼也不曾发生。没有人追问已经写入法律的条文为什么没有变成"根源",更没有人提及对人权律师及异议人士的酷刑及"电视认罪"。




用酷刑保障律师权利?

多年间,中国各类法律文本进步不小。很多人认为,即便它们难以明显改变司法实践的荒唐与黑暗,至少可以让它保持在进步的轨道上。"依法维权"成为律师群体主导的一个主流策略。哪怕是不合理的规定,比如禁止"煽动颠覆政权"(实际上是限制思想及言论自由),人们也自觉遵守,甚至主动表达"拥护中国共产党",以为这样可以换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事实并非如此,对一条恶法的容忍必然导致全盘不公,公权力一经滥用就必然扩展。

在新华社访谈中侃侃而谈的专家学者,对"709"打压律师案视而不见。例如,案中被逮捕的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10月9日在网上发表声明,表示"已确切知道谢阳遭遇了多次酷刑,逼供、逼认罪",而"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辩护的权利"被剥夺。

在这些酷刑面前,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就是一个笑话。当事人不仅自己无权沉默,还被迫发表声明或者签署意见拒绝家人聘请律师,甚至拒绝家人旁听庭审。不仅在羁押过程中受尽折磨,甚至被释放之后仍然被逼说谎。今年8月,律师张凯经过良心煎熬之后发表《告知书》,承认自己获释之后接受凤凰卫视等媒体关于周世锋案件的采访,"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系恐惧之下的被迫表达",乃因"经历过半年之久暗无天日的羁押,家中年迈父母跟着担惊受怕,我始终无力克服因此带来的恐惧与心灵的伤害,更无力抗衡来自强权的压力"。

更荒唐的是,新华社的分析报道称,五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此意见书所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早已经进行,乃是"以审判秀"为中心的恶政。官方视之为得意之作的"电视认罪",更是把与"沉默权"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其他公民权利背道而驰的劣行推到极致。

可悲的是,大量犯罪嫌疑人及政治犯的沉默权无人问津的同时,前不久中国舆论界竟然发生了一场关于"知识分子沉默权"的争论。争论的一方认为,在政府屠杀无辜民众、摧残思想文化的时候,知识分子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不妨碍他们成为受人崇拜的"大师"!

作者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德国之声致力于为您提供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以及展现多种角度的评论分析。文中评论及分析仅代表作者或专家个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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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不断曝光的刑讯逼供案例,包括1994年聂树斌案,被证实为刑讯逼供下的冤案;2013年温州被双规人员李翔遭受“冰水行刑”猝死案;709大抓捕事件中目前被取保候审的张凯,今年8月底在电视认罪,为“恐惧下的表达”;709案另一位湖南维权律师,被曝出在关押期间遭受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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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那些上央视认罪的嫌疑人都是自己强烈要求上电视的?说一套做一套,何必装这个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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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2:55分又一次受到了网络攻击断网了




操你妈比共产党

操你妈比习包子

操你妈比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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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系五个部门周一(10日)分别发表谘询文件,明确指出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早在2010年,这五部门亦曾发文规定,刑讯逼供中的证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维权律师指出,只要司法不独立,这些规定就形同虚设。(吴亦桐/黄乐涛 报道)

被称为“两高三部”的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国安部和司法部,周一(10日)分别印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规定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维权律师江天勇在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新规中有一些“陷阱式”规定,为打压“不听话的律师”埋下了伏笔。在重庆“唱红打黑”时代,“涉黑”主犯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被指控以“眨眼睛”方式,教唆龚刚模作伪证,后证实龚刚模是在专案组对其实施酷刑情况下,被迫指控李庄。

江天勇:每一次新的规定中,不在实践中、不在法律实务中经历中的人,看这些规定很漂亮,比如说防止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诱供,这些看起来没啥问题,但这对律师来说都是陷阱。防止办案人员酷刑,他酷刑了,你外面的律师对他的制约作用很弱;公检法都是穿一条裤子根本不去制约,又有党委在后面保证著,根本没办法制约他们,但有这样规定的话,律师没这事他也给你往这上面套。

江天勇也认为酷刑案例层出不穷,矛盾根源是体制性原因,只要司法不独立就无法遏止刑讯逼供。

江天勇:我们连续来看就明白,其实当局一直在推出这些东西,类似这种所谓的防止刑讯逼供的东西不少了, 甚至中国也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如果当局真的愿意用心去做,现有的足够了,但是它不会去做的,因为中国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也没有独立的地位,再好的规定都没法落实。

旅美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也认为,709案件中,当局对谢阳律师施加酷刑以逼迫认罪的作法,是对出台“防止刑讯逼供”法规的讽刺,显示出中共当局的分裂。

陈光诚:应该是老调重弹了,中国司法系统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刑讯逼供,实际上离开刑讯逼供,中国这种体制下他们就不会工作了,根据我自己的经历,整个从公安到检察院系统没有一个层面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执行刑讯逼供的主体就是司法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甚至是检察机关。

近年中国司法部门亦有类似规定:2010年,中国“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规定”,其内容包含:司法部门不符合程式、依靠暴力、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3年11月,中国最高法对外公布“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意见”,意见主旨既是”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过往不断曝光的刑讯逼供案例,包括1994年聂树斌案,被证实为刑讯逼供下的冤案;2013年温州被双规人员李翔遭受“冰水行刑”猝死案;709大抓捕事件中目前被取保候审的张凯,今年8月底在电视认罪,为“恐惧下的表达”;709案另一位湖南维权律师,被曝出在关押期间遭受酷刑。


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injustice-10102016094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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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一条,即将上公堂的人纷纷喜大普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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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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