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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到底谁赢了? (Read 213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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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1, 2016, 06:22:57 AM
#1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宣判围绕乔丹体育中文、拼音和图形10件商标案展开,乔丹体育最终被判定,不能使用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乔丹”商标。

乔丹与乔丹体育积怨已久,简单来说就是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认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在未经其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注册使用了多项与乔丹有关的商标,并将企业名字改为乔丹体育,这些举动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官司从2012年打到现在,乔丹经历了败诉与再次上诉被驳回,最近终于算是赢了一次。

然而,这次胜利又有多大意义呢?

这次最高法裁定撤销的3个中文“乔丹”商标,涉及的商品项目包括婴儿全套衣、婚纱、体育活动器械、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啤酒等,而不是“乔丹体育”主要从事的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上的“乔丹商标”。

最高法宣判之后,乔丹体育发了一份声明,声明显示,这次宣判撤销的三件商标,均为防御性商标(目前并没有投入使用),而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商标,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商标仍可合法使用

为什么这些商标没有被撤销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这次审判来看,被撤销的这三件商标,其注册时间不足五年。而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商标,基本上注册时间都在五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些商标是就为了利用乔丹的名人效应而注册的,由于已经过了最佳的状告期限,想要撤销他们,也很难了。

那么,乔丹体育的那些正在使用的商标,到底是否属于在未经乔丹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乔丹的名人效应,为自己牟利呢?

乔丹体育不这么觉得。即使他们把1998年《美国职篮画刊》上乔丹照片的轮廓作为自己的LOGO,即使他们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的“品牌风险”里早已特别注明:“特别提醒投资者‘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但是,话题君(微信:todaytopic)告诉大家,他们就是对外坚称:他们家起名叫乔丹,跟美国那个打篮球的乔丹一点儿关系没有,他们就是一点儿也不想占迈克尔乔丹的便宜!他们家的“乔丹”这两个字在这里就只是“南方的草木”的意思!



乔丹律师解释“乔丹”二字含义:是草木,非人名

对此,话题君(微信:todaytopic)想说……算了,话题君啥也不说了,话题君服了!

不过,即使我们正常一点,把乔丹当成是Michael Jordan的音译,即使现在还没有过五年的最佳上诉期,乔丹也不一定就能赢。

为什么呢?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如果有人将与名人姓名一致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法律通常可以判定商标权人侵犯了名人姓名权,并以此来对名人所受到的侵害进行救济。

然而乔丹的情况却有点特殊。“乔丹”是个译名,属于谐音。谐音很难算是侵犯姓名权。对此,有专家表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侵害名誉权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进行保护”。

听起来比较可怕,什么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呢?这一问题的尺度大小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都不太一样。比如有公司利用“何伯权(乐百氏总经理)”的谐音“何伯泉”注册商标,结果此举被商标局以“有不良影响”为名毙掉。但“溜得滑”,“泻停封”“章子移”等未经名人本人允许的谐音注册却都得到了批准。



还有一点,那就是制度和监管的缺失,极有可能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一旦涉及“译名”,“谐音”的争议,一些与当地政府关系相对不够密切的一方,就有可能会在当地的法院里吃亏。

像这次的乔丹事件,乔丹体育都能说出“乔丹是南方草木不是篮球运动员”这样的理由了,法院还能让乔丹连续两次败下阵来。所以,话题君建议,有关部门应针对此类情况,尽快出台更为详细,更易把握尺度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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