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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养女婚后欲解除与智障养父关系 获法院支持 (Read 13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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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彻底“抛弃”了。


这个已经54岁的单身汉,因小时候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导致精神智力有些障碍,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


23年前,在他的坚持下,一名险被抛弃的女婴被他抱回家,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


但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实无效。不过,法院方面表示,方家人有要求女孩支付在方家10多年的生活、教育等方面花销的权利。


“养父”:单身汉收养弃婴为养老
去年底,54岁的方崇财重新回到村子,结束了与养女婆家一起生活的日子。


养女小芳(化名)是一名弃婴。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来到这个位于前锋区东北部的村子,男子称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希望有人能够收养。多位村民证实,男子带着女婴在村里住了一宿,但却无人愿意收养,“娃娃才出生没几天,体质单薄,都担心养不活”。


但第二天下午,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坚持将女婴抱回了家。一开始,家人并不同意接纳这名女婴,最大的反对理由就是因为方家家庭经济不好,方崇财自己也无力照顾女婴。最后,村支书方崇军出面劝说方崇财的母亲,“你们把娃娃抚养成人后,将来也可为方崇财养老嘛”。


“养女”防老的建议,让方家人最终接受了女婴,取名小芳。方崇财很高兴,到街上去买回奶瓶、葡萄糖。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说,一开始,小芳主要靠方家的老母亲照顾,母亲去世后,小芳则跟随方崇前一家人生活,但二弟方崇财靠务农和打小工赚钱,负责小芳平时生活、学习的开销。


方崇前说,小时候,小芳羡慕其他孩子都有妈妈,在征得奶奶同意后,便改口称“大伯母”为“妈妈”,但一直称呼方崇财为爸爸。至今,在方崇财的户口簿上,小芳与方崇财的关系一栏写着:养女。


方崇前说,二弟对小芳很好,小芳小时候上学,方崇财经常接送。其中一个细节是,在小芳10岁左右的那年夏天,小芳到亲生父母家玩耍,临近开学还未归,有些着急的方崇财独自一人去接小芳,但他并不知小芳亲生父母家住何处,以致于迷路,几天后被救助站送回。


村民们一度认为,养女小芳(化名)的出现,会让因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崇财老有所养。


“养女”: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几年前,临近初中毕业的小芳不顾家人劝说,外出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


“当时谈婚论嫁的时候,我们方家人并不同意她们两个人在一起,但小芳很喜欢他,也就只有同意了。”方崇前说,2010年前后,他们与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后,方崇财仍由小芳负责赡养。


小芳婚后,方崇财随小芳婆家人生活。方崇前说,二弟在小芳婆家生活的时间实际并不长,几年时间里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面打零工,帮养牛场放牛等等,期间,还曾与小芳的婆家人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方崇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


方崇前说,今年春节前夕,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广安,却未回老家看望养父,而其婆家人也未按时给二弟送生活物资,自己便在电话里与小芳的公公辛发(化名)发生争吵。除夕当天早上,辛发带着儿子和小芳一同来看望方崇财。方崇前说,小芳当天没主动跟自己打招呼,这是一次不愉快的见面。随后,小芳将养父接到婆家吃团圆饭,当天下午又将养父送回了老家。


方崇前隐约觉得,小芳婚后,和方家的关系渐渐疏远了。


直到今年4月份,小芳一纸诉状将其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年,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中间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但小芳的亲生父母与方崇财未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后来,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且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前锋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程刚说,本案中,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方至今未婚,孤身一人且缺乏劳力,本想靠收养孩子防老,却因不懂《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其收养行为无效。程刚提醒说,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收养孩子,但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勿采用传统收养方式。


未来:可要求支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如今,方崇财对小芳的收养行为无效一事已在村里传开,村民们均对方崇财表示同情。但大家也都感到疑惑:毕竟生活多年,且小芳也是由养父一手带大,怎么会突然就起诉养父呢?


方崇前说,小芳的这一做法,或许跟一笔3万元的养老费有关。方崇前说,2013年,他们与小芳的婆家商定,将方崇财的3万元养老费存进银行,如果小芳赡养其养父年满60周岁,3万元则由小芳所得。该说法得到小芳公公辛发的证实。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协议,存单由方家保管,密码由辛发保管。协议中注明:“中途任何方不能假借存单丢失到银行挂失提前取款。如有挂失,必须双方到场。”


但今年春节后,方家人到银行查询发现,存单上的3万元已被人挂失取出。辛发向记者表示,钱是方崇财在自己家里生活期间,称没有钱,然后用身份证到银行挂失将钱取走。之后,方家与辛家就此事闹上法庭,但此事尚未处理好,小芳就起诉了“养父”称当年的收养关系无效。


拿到判决书后,方家人显得有些手足无措。此事在村里传开后,也有村民替方崇财感到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提出,对于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也可另寻途径解决。对此,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表示,是否向小芳追讨多年抚养开销,家里会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做定夺。


12月16日,方崇财坐在院落里,端详着一张小芳小时候的照片,嘴角偶尔露出一丝微笑。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的他,几乎不参与到记者与方崇前的谈话里,只是偶尔含糊不清地冒出一两句:“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记者根据小芳婆家提供的电话号码试图与小芳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


方崇前说,这件事情之后,小芳便未与家里联系过了,家里也没有小芳的联系方式。对于方家来说,那个同一屋檐下生活了10多年的亲人,一夜间,变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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