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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杭州余杭回应“警车搬砖”:系报废警车被违法使用 (Read 16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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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搬砖。

警车搬面砖?公车私用?

最近,几张似乎涉及杭州余杭警方警务车辆的照片在网上被大量转发——12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在杭州余杭区钱塘梧桐蓝山小区,一标识为警务用的车辆在小区内装运大理石等材料。

网友们质疑,警务车辆用来搬砖是否合规?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钱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网友拍到警车搬面砖照片

余杭警方立即回应

从网友拍到的画面中可以看到,这辆车身上标识为警务用的,车身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PTU的样子。

车辆停在余杭钱塘梧桐蓝山小区,有工人模样的人往警车内搬大理石样的面砖。

对网上流传的照片,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很快就有了回应。他们表示涉事车辆以前确实是余杭分局警务用车,但是这辆车已于2016年12月16日,按照余杭区车改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将车辆及所有手续移交给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昨天下午,余杭分局还专门发来对此事的情况说明——

《关于网曝“杭州一警务车小区运砖网友质疑是否合规”的情况说明》

2016年12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车身显示“浙A4395警”车辆在余杭区南苑街道梧桐蓝山小区装运装修材料,网友对此提出质疑。

获悉该情况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调查。经查,该“浙A4395警”车辆原系我局警务用车,2016年11月30日,因公务用车改革,根据上级进行上缴削减公务用车工作统一集中收车封存工作部署,该车辆拆除车辆前后车牌后,已于2016年12月16日,按照余杭区车改办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将车辆及所有手续(包括车辆钥匙、行驶证、登记证书等)移交给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后续车改工作进程,网曝事发时段该车辆已经在该公司控制之中。

对该公司违法使用回收车辆情况,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已在严肃查处当中,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后续处理情况将向社会发布。

负责驾驶将报废警车的他

顺便给新装修的房子搬了砖

根据余杭警方的说法,涉事车已经移交给了“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钱报记者随即联系企业负责人。对方表示:“我公司并没有对车改车辆随意使用或更改标识的权力。这辆编号为‘浙A4395警’的车辆,已在12月16日进入余杭区政府此次车改的报废车审批流程,车辆后续处理,已移交拥有报废车处置资质的杭州经纬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余杭连锁店。”

记者又找到了杭州经纬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余杭连锁店。经过调查,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用警车搬砖的是这家公司的职员小张。最近,公司接了一大笔业务,回收处置11月份杭州余杭区政府公车改革中报废的车辆。

这一点,我们也从负责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的余杭区财政局行财科得到证实。

对方负责人表示:“这一次余杭区车改共有153辆公务用车需要处理,其中区公安分局警用车有70余辆。这些车辆经过评估后,会确认是否拍卖还是报废,在发生‘警车搬砖’事件后,我们立即与负责资产处置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确认了车辆经区车改办移交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这辆‘浙A4395警’经评估属于报废车辆,报废车流程是12月16日走的。”

12月24日上午,小张根据单位要求,来到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苑派出所旁边的停车场,将准备报废的黑色机动队警车(编号A4395),也就是涉事车,开回位于临平街道丁山村的公司报废车处理场地。

报废警车从人民大道驶出,左拐再右拐,进入世纪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中,小张突然将车子开进了路边一个的梧桐蓝山小区。

进小区没多久,小张驾驶的这辆警车,就被网友拍到打开后侧车门,由工人往里搬运大块面砖的照片。

原来,梧桐蓝山小区里,有小张正在装修的一套新房子,新家铺完面砖以后,多出了几块没地方放。

小张心想报废警车比较宽敞,好装大块的面砖,而且是顺道开回单位的,就把车顺便开进小区,打算把面砖暂时存放到单位。

“职员小张擅自违规使用了报废车辆,这种行为公司是不允许的。接下来,不但是扣工资奖金这么简单的事,小张可能面临被公司辞退的严肃处理。”杭州经纬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余杭连锁店负责人说。

目前,该事件进一步情况,公安机关仍在继续调查。

相关部门:

公车封存期间不能使用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警车属于特殊用车,车辆上的这些警用标识在车改过程中什么时候必须要去除?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解释,被削减的警车作为公务用车,在移交时他们是严格执行车改规定的,并不能自己拆除警用标志,警方所要做的仅仅是卸下警车牌照。

昨天,杭州市车改办也关注到了这起事件。相关人士表示,涉改封存公车是有严格管理的。不仅要封存,而且有专人看管,并且是交由专业公司处置,封存期间,是不能使用的。

钱江晚报记者也向纪委反映了该事件。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查实这辆警车在余杭区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控制之中被违法使用,该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显然是有失职行为。如果发现涉及到党员干部在管理车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可以视情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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