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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青岛赋予学校惩戒权 承诺不会把惩戒变相为体罚 (Read 17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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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青岛2月25日消息(记者王伟)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学校被赋予“惩戒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青岛市政府相关部门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公开回应,表示相关细则正在加紧制定。

据了解,青岛市出台的该办法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这一概念引发舆论热议。对于孩子的不正当做法,到底该不该惩戒,成为老师格外为难的事情。该办法的出台,无疑为老师的教育手段增添了一个砝码。青岛市超银小学老师张嘉巍表示,“对老师来讲,非常感谢社会上能够看到老师的这种适当行为,有助于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助于孩子们能够更好的在校园里面快乐的生活。”

张嘉巍觉得,办法中虽然说可以进行适当的惩戒,但其实承担的更多的是警戒线的作用,防范于未然,“就像约法三章一样,比如我这样不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可能会受到一个‘惩罚’,在这之前,孩子的心理不会有这样的想法。最后的受益人不光是老师,孩子也是受益人。”

在采访中,老师对管理办法的态度是一致认可,认为这是一种教育手段的回归。有的老师表示,适度的惩戒当然不是体罚,惩戒有很多种适当的方式,可以因人因事而异,比如说抄写课文、罚做值日等。也有的老师说,在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明显的感觉到老师所拥有的权威越来越弱,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很多老师都不敢太管孩子,导致有些孩子不受管教、无法成方圆。青岛市超银小学老师姜媛媛认为,“教育局出台的此条文对老师来讲是一种保护。但在平常教育孩子的过程当中,还是以“爱”为抓手,以“爱”为主。”

而社会各界对于惩戒问题,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惩戒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惩戒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会不会变异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对此,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作出了回应。王洪琪表示,关于惩戒权,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其法理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09年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学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王洪琪说,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社会和家长担心的是怕惩戒过当,变成体罚。“我看到家长发的微信,大体上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坚决支持,一种声音是有不同意见,肯定惩戒应该做,但怕把经念歪,政策很好,怕落实中走样。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至少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罚是手段,重在教育。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立足于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于舆论普遍关心的“惩戒”细则问题,王洪琪表示,目前正在加紧制订,细则出台后会及时向社会发布。“下一步会依据法律法规,会同专家,发动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出台详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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