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或反洗钱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风险已经通过公开审理的案件显露出来,希望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警示。
比特币是市场经济与互联网两者结合催生的产物。在网络经济逐渐成为新生经济力量的时代,利用比特币作为犯罪手段进行诈骗成为常见的手段。由于比特币的衍生功能,有必要对其潜在的风险加以防范。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或反洗钱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已经通过公开审理的案件显露出来,希望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警示。
交易平台诈骗风险
2013年4月,刘刚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招募金海、黄立金共同组建一网址为http://btc-gbl.com/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由刘刚作为网站负责人,金海负责技术、网站的维护,黄立金负责财务管理及网站的运营、推广。
刘刚指使黄立金使用王东材、戴辉林等与该网站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公司到香港注册了名为GBL(HK)LIMITED的公司,并虚构了以上述两人为执行董事的公司股东架构、公司投资前景、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刘刚、黄立金使用戴辉林的身份信息,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支付账户,供客户充值、取现。
该网站于2013年5月27日正式上线。网站提取国际比特币行情交易数据作参照,客户可通过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的方式在网站买卖比特币,网站收取交易手续费。网站还推出与客户对赌模式。在该模式运营的前三个月,大部分客户均亏损,而网站则获利数百万元。之后因网站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在2013年8月中旬之后,便无法继续获利乃至亏损。
刘刚等人遂以资金紧张为由,限制客户提现、提币,并于9月推出客户与客户对赌模式,同时又推出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送现金等活动,继续诱骗客户充值交易。期间,刘刚、黄立金、金海等人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或者以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续费太高为由,将客户充值在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刘大勋、戴辉林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刘刚、黄立金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账户,用以转移、分发获利资金。
至2013年10月下旬网站关闭前夕,刘刚等人仍在以“GBL管理部”“GBL财务部”或集团办公室等名义发表声明、公告等,骗取客户信任,企图稳住客户。
同年10月26日凌晨,刘刚指使金海最终关闭了该交易平台,并让金海将该网站跳转至一个被黑的页面,伪装该交易平台是被黑客攻击的假象,试图让客户误以为网站也是受害者,继续蒙骗网站客户。
比特币的法律定性
该案例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基于裁判结果分析,肯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比特币的法律风险是多层次的,且相互交错。首先就是比特币本身在中国的法律定性问题。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内容,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
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
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
从经济属性来看,《刑法》本质在于保护权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没有价值,那么何来保护的必要?从这点出发,比特币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相较于“财物”,比特币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是指财物所具有的客观经济价值,比如汽车、食品、金钱等都具有客观价值,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交易。类比于比特币,毋庸置疑,比特币也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目前来看,比特币的交易相当普遍,甚至明码标价,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其经济价值不容否认。
第二,“比特币”是否类似于“财物”具有主观价值?所谓主观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使用价值,即包括所有者、占有者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比如阅览观赏等等,表现为满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精神意义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综上不难看出,比特币同样具有“财物”的主观使用价值。
比特币的价格鉴定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格鉴定应考量比特币不同于传统财物价值计算的独特性。比特币交易是否可以适用2016年最新颁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首先,比特币在我国不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中指出:比特币“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比特币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加之“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因而其价格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性也不存在市场调节的可能。综上,不应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作为鉴定依据适用。
其次,比特币市场涉嫌存在价格操纵,而以被操纵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的鉴定意见难以反映真实价值。2017年1月11日,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的报告中称:“为防范化解比特币、莱特币等市场风险,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
交易平台疏于管理的风险(案例)
许某诈骗得到人民币1200万元,随后向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客服要求向林某某开在乐酷达公司的账号充值200万元,并以姜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乐酷达公司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许某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乐酷达公司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姜某”给“林某某”账户充值200万元。
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从8月5日12点34分58秒至14点10分2秒,通过林某某在乐酷达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从13点26分6秒至14点20分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许某在“blockchain”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许某伙同黄某甲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
该案例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判决书对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的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乐酷达公司在为‘姜某’‘林某某’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短时间大量提取比特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
主观上对造成华辰公司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客观上亦造成了华辰公司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无法追回的后果,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乐酷达公司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如果该公司能够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
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独立运营的第三方,如果反洗钱的各项制度不健全,极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通道。笔者认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将履行反洗钱义务落到实处,如果漠视甚至不作为,将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情节严重,甚至不排除中立行为向帮助犯罪转化的可能性。
对话
中国外汇:从法律角度来看,比特币投资人和参与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肖飒:比特币引发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
于比特币投资人而言,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类似于击鼓传花,一旦信心丧失无人接盘,可能会引发价格跳水,投资人的利益也将随之遭受重大损害。特别是在我国比特币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仅被当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比特币的投资人,无法像在产权交易所或股票市场上那样,得到各类监管机构和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而仅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获得原则性保护,不但保护力度明显较小,相应的维权成本也较高。
比特币网络交易更像是跟一个虚拟的姑娘谈情说爱,投资者献出了金钱和玫瑰,这姑娘却在某一天清晨突然人间蒸发。换成法律语言,被告可以通过转换各种身份、各种办公地址,使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其住所所在地,当纠纷出现时,即使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财产。
于比特币网站开设者,比特币经营会给开设者带来更多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会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这就意味着,比特币登记交易网站需要实名认证,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直至关门歇业。
再来看比特币交易流转的风险。比特币交易每天都在发生,因为它不受国家地域限制,在某种程度上绕开了属地国外汇和金融监管,易引发洗钱犯罪。
中国外汇: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识别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传销骗局以及各类诈骗陷阱?
肖飒:关于传销行为,见于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常见的方式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定层级、骗财等。实践中往往以许诺高额回报,夸大公司背景的方式吸引人加入;随后设计一套特别复杂的游戏规则,使投资者在需要提现时,频繁失败。
其他的诈骗方式还包括:矿业投资诈骗,以需要投资者订购设备为名要求先付定金,但最终却拿不到设备;比特币钱包诈骗,即通过诈骗方式将客户的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钱包中等等。
因此建议:一方面投资者要充分考虑交易公司的背景,了解其交易的透明度如何;另一方面,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能陷入“贪利”的陷阱。
作者肖飒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丁楠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肖飒 丁楠
来源:中国外汇网
http://www.jiemian.com/article/1181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