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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云南两广涉穿山甲刑案高发 胚胎活体成食材药材 (Read 18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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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山甲片在中药里卖的挺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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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惨案”频现,穿山甲不断地被拉回公众视野。

近日,上海海关查获了3.1吨穿山甲鳞片,估算是由5000到8000只的穿山甲身上提取,这是我国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走私进口穿山甲鳞片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穿山甲”、“刑事”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252份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共涉及181起猎捕、杀害穿山甲,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其制品的刑事案件。

其中,穿山甲刑事案件高发地的前五位是云南、广东、广西、浙江、湖南,分别为45起、30起、26起、23起和17起。

判决书中载明的涉案穿山甲活体数量总计不少于5390只,死(冻)体不少于6110只,鳞片约4987.91千克,以及少数无法统计的胚胎、脚趾甲等制品(不包含上海海关刚刚查获的3.1吨穿山甲鳞片)。

穿山甲及制品多被入药或食用

252份刑事裁判文书涉及的181起穿山甲及其制品刑事案件,涉及云南、广东、浙江、广西、湖南、福建、上海、江苏、河南、安徽、江西、海南、北京、西藏、天津、河北、四川、贵州18个省份,有334名被告受审,案件裁判年份从2006年横跨至2017年。

其中,云南、广东、浙江、广西、湖南的案件数排名前五,分别为45起、30起、26起、23起和17起。

181起案件,除32起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案,1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外,其余案件均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关于涉案穿山甲的最终流向,裁判文书中载明的有限信息显示,穿山甲及制品多被入药或食用。

以云南省为例,在写明目的的18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显示,被告人走私或非法运输、收购穿山甲及制品是看重其“药用价值”,为了“做药引”、“药用”或“给爷爷治病”。另有8起案件中穿山甲作为食材,在集市或餐馆出售。

食用穿山甲的情况在广西、湖南、浙江等地多次出现。澎湃新闻注意到,部分裁判文书中要么写明穿山甲是在某酒店库存中被查获,要么写明是原本将售往某地某餐馆、会所,抑或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购买者本身为某餐厅厨师、采购人员等。

澎湃新闻对181起案件判决书中部分载明的走私、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穿山甲及制品数量进行统计得出,涉案穿山甲活体数量总计不少于5390只,死(冻)体不少于6110只,鳞片约4987.91千克,以及少数胚胎、脚趾甲等制品无法统计。

依据少数判决书写明的估算价值,上述181起穿山甲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不少于894万元。

广西一团伙8月内走私4171只穿山甲

澎湃新闻比较发现,走私穿山甲及其制品的案件在云南、广东、广西高发,运输方式涵盖水、陆、空运。

云南省的45起穿山甲刑事案件中,有8起为走私案,这8起案件中走私的穿山甲活体及甲片均来自缅甸,通过公路以车辆运输的方式进入中国,其中,腾密公路是一主要通道。

广西的3起走私案则有所不同。走私的穿山甲活体及其制品均来自越南,且走水路,通过船运进入中国,多为在码头卸货后有受雇佣的人驱车前来取货,再通过公路转运至其他地市。

其中,走私穿山甲数量最大的案件,由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在2016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起至2014年4月期间,该团伙成功走私的穿山甲数量达4171只,其中2014年4月11日案发当日,侦查机关在交易现场查扣了24只穿山甲活体。

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林某、许某景、李某凤从越南组织穿山甲货源,通过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我国广西东兴市交给何某梅等人的东兴公司,并联系好广东省相应地市购买穿山甲的买家接货。

该团伙采用保货的方式走私,即保货公司事先把一定金额的钱交给货主,按照约定将货主从越南偷运入境的货物从某个地点运送货主指定的地点安全交货,货主支付运费,如果出现货物被抓或损失的情形,保货公司就按约定的金额赔偿给货主,在东兴市区接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穿山甲,从中赚取运输利润。

而上海的6起走私案均系在浦东国际机场被海关查获,走私物品均为穿山甲鳞片。判决书显示,6起案件涉案穿山甲鳞片总计重量为402.05千克,价值人民币90.98万元,即一千克穿山甲鳞片售价折合人民币约为2262.97元。

与云南、广西多从缅甸、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走私不同,上海的6起案件中穿山甲鳞片均来自非洲国家,如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赤道几内亚。

卖给会所16只穿山甲获利17万余元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则是穿山甲从中国边境地区流入到中国其他地区的一个典型案例。

姚孟军长期居住云南并在中缅边境等地收购穿山甲、熊掌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出售,胡大儒通过姚孟军介绍结识了“陈二”和“赵某某”(两人军另案处理),二人发展胡大儒为下线在湖南为其销售穿山甲等。胡大儒将所收货款通过银行汇款至“陈二”的账户,每月可以从“陈二”处领取报酬1至2万元,并可按成本价从“陈二”处进购穿山甲用于自己出售。

2013年元月至3月17日案发,胡大儒分5次接收“陈二”从广西发运的72只穿山甲,并将穿山甲出售到湖南衡阳、四川成都、福建莆田、上海、长沙等地。

2012年6月,姚孟军联系上在长沙经营野味生意的刘建平,开始向刘建平出售穿山甲、熊掌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刘建平在湖南建立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销售网络,包括湖南麓山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沁园会所(简称沁园会所)、翡翠汇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翡翠汇)、湖南湘泰餐饮、私家珍藏菜馆、中堂会茶楼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餐饮公司、会所均是穿山甲的买方。

胡大儒、姚梦军、刘建平一案的判决中写到,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7日,刘建平、孙平向沁园会所共出售穿山甲16只,计200.1斤,销售金额达176950元。

虽然进价不菲,但买方沁园会所卖给顾客同样能够获取不低的利润。2014年10月,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对沁园会所采购员慎某、餐馆厨师长王某二人作出判决,判决书指出,由王某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加工成菜肴在沁园会所出售给顾客消费,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沁园会所共从刘建平处收购穿山甲12只,计155.5斤,熊掌3只,计23.4斤,非法获利35750元。

判决书显示,胡大儒、姚孟军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一案,主犯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3交警查扣3只穿山甲后托人出售获利1.5万元

在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的刑事案件中还曾出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穿山甲擅自出售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浙江省常山县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一大队民警郑某甲和协警卢定富等人将执勤过程中查扣到3只穿山甲活体交由被告人童龙山出售,并由此获得赃款15000元。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2年3月的某一天,郑某甲、卢定富与王某丁在杭金衢高速公路(G60)窑上卡点执勤时,王某丁从一辆大客车上查获三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查获穿山甲后,三人并未按规定将穿山甲移交林业部门处理,而擅自决定将三只穿山甲私下处理,由童龙山帮忙出售。

数天后,童龙山将三只穿山甲出售并给了郑某甲15000元,郑某甲将其中的9000元汇给民警张江星,将剩余的6000元自己留下。张江星又从中拿出2000元给了协警卢定富并将剩余的钱用于警组吃夜宵、外出活动等花费。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江星自动到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最终,卢定富和郑某甲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分别获刑6个月、1年。

根据判决书描述,张江星将事后违法所得用于警组活动经费,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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