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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实行半总统制。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主要特点:
①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2000年6月后任期改为五年,由普选直接产生。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
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司法
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有三类:1、专门法庭(包括儿童法庭、负责处理雇主和职工之间纠纷的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商人之间或商业公司之间争端事件的商务法庭和社会保险法庭)。2、民事法院。3、刑事法院(包括判决轻微犯罪案件的警察法庭、判决轻罪案件的轻罪法庭、判决重大刑事案件的重罪法庭)。
普通法院系统纵向上又分为四级:初审法庭、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35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院长居伊·加尼韦(Guy KANIVET)。
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诉讼机关,下设行政法庭。行政法院对行政法令的合法性作最后裁决,并充当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方面的顾问。
法国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职能由各级法院中配备的检察官行使。检察官虽派驻在法院内,但行使职能独立于法院。检察官的管理权属于司法部。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大审法院设检察官1人,代理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若干人。
地方
实行中央集权制。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的弊害。
政党
实行多党制。法国政党众多,不够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政党之间经常组成或解散联盟。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通过对选举法的改革,使党派相对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1944年以来,历届政府都是由一党或多党联盟组成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