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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证监会:拟对雅百特和山东墨龙作出行政处罚 (Read 11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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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2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65条、6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拟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同时拟对雅百特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山东墨龙自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通过虚增售价,少结转成本等手法,虚增净利润,将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拟对山东墨龙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山东墨龙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父子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减持“山东墨龙”,减持金额分别为27750万元和8227.5万元,避损金额分别为2032.41万元和1792.9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3条、7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拟对上述二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此外,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拟对张恩荣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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