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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比特币争议不断,该如何抓住监管的关键环节? (Read 18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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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WannaCry”病毒的大规模攻击成为全球焦点。在此次互联网安全事件中,由于黑客要求受攻击者以比特币的形式支付赎金,也让比特币成为另一大热门。其实,自比特币出现伊始,争议就随之出现,其中主要集中在比特币匿名性带来的隐患,一方面让所有者难以证明从属关系,继而导致一旦被盗难以追回损失;另一方面则是关于比特币成为洗钱工具的质疑。时至今日,比特币究竟面临哪些问题?监管该如何进行?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娄耀雄认为,现实中使用比特币,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交易风险、法律适用和政府监管不确定等问题。

首先是法律障碍。法律承认是比特币得以流通的前提。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这种排他性规定,否定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其他任何形式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如果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意味着使用比特币支付的行为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将给持有和使用比特币带来非常高的风险。

第二是信用缺失。在较大的虚拟社区或者软件系统中,虚拟货币发行者以强大的资金或者良好的商誉为基础,支撑着电子货币在一定范围内的流通。然而,比特币的发行和流通环境里并未有第三方信用作为保障,交易安全往往依靠双方的信誉。一旦出现交易一方不诚信的情况,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交易跨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双方相隔遥远,使用并无信用保障的比特币进行交易,卖家无法保证自己发货后买家能如实付款,而买家更无法保证在交钱后卖家能如期发货。这样的交易方式,看似免除了银行的中间盘剥,实质却是在线支付机制的一种倒退。交易双方的行为完全靠信用去约束,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事实上,这并不是比特币第一次被利用。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比特币根本找不到网络犯罪的突破口,除非有线人或者其他情报,否则无法跟踪。这是匿名的代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比特币在很多国家仍然是非法的。

对此,娄耀雄表示,使用比特币支付,发生纠纷后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比特币的匿名性注定了受害者在证明自己损失时取证的困难。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由于不进行比特币钱包和其持有者的实名认证,大大加剧了被侵权一方取证的难度,不利于维护合同利益。

此外,比特币支付过程的全网络化特点,决定了有关比特币的所有证据只能在网上寻找。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和相关立法的滞后,电子证据的采集和真实性证明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现有证据法体制下,比特币的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受到限制。

另外,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受害者一方面难以证明被盗的比特币与自己的从属关系,另一方面无法追踪被盗钱币的确切流向,使得追回损失变得几乎无从谈起。并且,由于其匿名性,比特币还一直受到“为洗钱提供了方便”的质疑。

娄耀雄认为,比特币若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澄清和此类违法行为的关系,否则无法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同。同时,有人对使用比特币产生的税收问题提出疑问,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肯定,使用比特币存在税收申报上的困难。

他强调,将比特币纳入监管体系有利于防止其在洗钱和逃税方面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比特币,其他任何货币都有可能被用来洗钱。世界上每时每刻都有各种不法的资金以各种方式在各种渠道中流通着,实现着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渠道可能被用以非法目的而将其堵死。

从全球来看,监管最为宽松的是日本、新加坡和欧洲地区,日本政府已经承认了以比特币为主的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目前已向交易所和互联网公司发了十几张牌照,可以发行ICO。美国对于牌照的发放较为严格,各州立法不同。

今年来,中国在比特币监管方面也是动作频频。此前,据中国央行披露,其对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约谈和现场检查后发现,不少平台违规开展融资融币业务,导致市场异常波动;并且这些平台均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数据显示,自央行入场检查后,来自中国境内的交易量直线下降。目前,针对上述问题,央行关于比特币的两个管理办法正在推进中:一是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二是关于比特币平台反洗钱的规范,管理办法或于6月出台。

娄耀雄认为,法律的作用本是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通过法的运行使社会更有序,实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我们对待比特币的态度应该是疏而不是堵,将比特币纳入监管,发挥其长处,为社会服务。

针对比特币的监管,他认为还要建立比特币的信用体系。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将其纳入到现行银行信用体系,扩大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将比特币作为一个新的币种处理。此举为建立比特币信用体系较为快捷的途径,但一旦引入银行信用,其匿名性、交易成本低的特点将带来挑战;

第二种则是可以建立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机构。这将极大地减少贸易中的风险,降低贸易争端和纠纷出现的几率,使贸易更加平稳的进行。在线支付机制正是由于交易信用的建立,才得以发展并对贸易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还要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和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策略。电子证据的保全可以选择拍照、复制、打印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比特币的所有权保护制度时,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很难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在未确定比特币法律地位、未引入信用机制之前,使用比特币的安全性策略应是预防为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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