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由蠕虫病毒爆发引发的全球性比特币勒索事件再一次将这种诞生不超过十年的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进入2017年后,全球多国央行、金融监管政府机关开始推进比特币监管的落地,而比特币勒索事件的全球性爆发又给正在投石问路的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下面我们将盘点截至目前为止全球多个国家关于比特币监管的一些大体方向和具体措施。
中国
央行正在推进比特币的两个管理办法,预计将于下月出台。管理办法包括,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比特币平台反洗钱的规范。进入2017年后,央行对比特币市场的监管明显提速,1月初,央行入驻火币网、币行、比特币中国三家全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进行现场调查,2月又再一次性约谈其他9家在京平台。
央行在2月对9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通报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技术风险等。同时,中国央行还对比特币交易平台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规定。
美国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布文件,首次把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定义为“大宗商品”,即与原油或小麦的归类一样。此前,SEC已经批准了在线零售巨头Overstock通过比特币区块链发行证券的计划;SEC主席Mary Jo White称委员会正在积极的探索区块链问题,了解其具体影响。
但在今年3月10日,SEC驳回首个比特币ETF上市的申请。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因为比特币难以在目前的合规框架下得到有效监管和监督,比特币后续产品若想继续发展,需开辟其他合规途径。不过,SEC也在将在5月对此事进行重审,将于最迟7月份达成最终的结论。
日本
日本内阁签署的《支付服务修正法案》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也意味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支付手段合法性已在该国得到承认。2016年,日本金融监管机构FSA研究了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视为常规货币等量的立法修正建议。今年稍早时候,日本内阁又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类财产价值”,可以用于支付和数字交易。
不过,据日本媒体报道,与之相配套的会计框架预计最迟要等到本年第三季度才能推出。根据日本的会计准则,虚拟货币持有人可以将虚拟货币列为库存,而发行人可以认定其为负债。这是公司或个人考虑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货币时最可能出现的情况。
欧盟
在2017年年初发布的一项法律意见中,欧洲央行表示,欧盟机构不应推广虚拟货币的使用,应该明确虚拟货币缺乏货币或财富的法律地位。
欧洲央行希望欧盟立法者对数字货币,如比特币加强立法监管,因为他们担心有一天欧洲央行在欧元区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可能会被削弱。欧盟委员会的最新草案,旨在打击恐怖主义,要求货币兑换平台增加对那些将虚拟货币兑换为现实货币的人的身份,并报告可疑交易。
同时欧洲央行在给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意见中称,“经济参与者对虚拟货币的依赖,如果在未来大幅增加,原则上可能影响欧洲央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尽管在目前的实践中这种风险是有限的。因此,欧盟立法机构不应在这一特定背景下寻求促进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将于2017年7月1日把比特币视为货币,并将废除比特币商品与服务税(GST)。比特币交易者和投资者通过受监管的交易所和交易平台购买和出售比特币将不会再被征税。澳大利亚监管当局对新规的具体解释为:
“政府将帮助新的创新型数字货币企业在澳大利亚更加容易运营。从2017年7月1日,购买数字货币将不会再被征收GST,允许将数字货币视为货币用于GST用途。目前使用数字货币的消费者可能会承担两次GST:一次是在购买数字货币,另一次是在使用数字货币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时。
新加坡
新加坡税务局机关早在2013年就宣布:出于征税的考虑,将比特币等同于商品处理。当比特币被出售或者对商品进行支付的时候收取一定赋税。但是,如果比特币被当做一项长期的投资计划来进行买卖的时候,从中产生的利润将被看做投资收益,不对其进行征税。
2016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了一项对于新加坡几类特定数字货币企业(尤其是那些参与在数字货币与主权货币兑换的数字货币企业)的监管计划。数字货币交易所,比特币ATM机制造商,矿机生产商在经营的时必须确认顾客的身份,并对可疑交易进行上报。该监管计划的目的是遏制比特币洗钱以及其他的违法活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不对于在商业活动中接受比特币的行为进行监管,其声称,当权者不应该干涉是否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比特币的商业决定。
作者:汪晨
转自:
http://www.jiemian.com/article/1328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