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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政府将定期发布区域房租信息 (Read 16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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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 2017, 09:41: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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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维护承租人的利益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比如,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规定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等。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征求意见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同时,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企业出租自有住房期限不低于三年

  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范了承租人租赁行为,规定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转租住房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在规范租赁行为方面,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房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全部公开销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住房的,实行现售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范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同时,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服务时,要实行实名挂牌服务。(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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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墙打洞”后出租房安全由房屋所有人担责

  “拆墙打洞”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留下不小的安全隐患。通过这种方式改造成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后,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谁承担?昨天,市住建委作出解释,如遇上述情况,房屋所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住宅区内的房租远比写字楼租金便宜,水电费、物业费也都按照住户使用标准来收费,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北京大街小巷上,居民楼的一层“由居改商”的现象一度十分严重。过去,有的居民将临街一侧原有窗下墙体拆除,甚至外扩,违规出租给他人做成商业用房,这种行为擅自改变了房主的主体结构,有的把原来的窗户敲掉,甚至破坏承重墙,改成对开门,一方面会危及楼体安全,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这些出租房屋要是出了安全问题,房屋所有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当保障房屋安全。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存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应当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等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出租房屋,应立即停止出租。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因违反房屋租赁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呼吁,在“拆墙打洞”整治工作中,房屋所有人应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停止违规出租行为,共同创造宜居的美好家园,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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