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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法治课|地铁上被“蹭胸”算不算性骚扰,警方为何难处罚 (Read 13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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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北京地铁“老人猥亵殴打女乘客”一事在微博上吵得沸沸扬扬。“性骚扰”这样一个自带“灰色”属性的词汇再一次引爆舆论。
女孩强调自己被“蹭胸”后遭“扇耳光”对待。而经济学家仲大军则强调,女孩儿不尊老,自己被言语暴力了,所以动手打人了。他为了回应纷扰的网络质疑,甚至写了一篇长微博。
回应中,他声称自己并没有蹭到女孩儿,是被女孩儿的言语激怒才动了手,而且这一怒非同小可,还“站起来又打了女孩儿两巴掌”。因为女孩儿让他“挪一挪”不能忍,就能愤而动手,暴力相向吗?法治社会,这样的行为岂不是法盲所为。
对于女方指责的“性骚扰”,仲大军直接否认了,因为“警方在处罚决定书里也没有任何关于‘性骚扰’的内容,只认定他打了人。”
事件发生后,双方都谈到“派出所民警在审问他时曾经表示他们调取了地铁里的监控,仲大军确实蹭到了女乘客。”但仲大军随即强调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更不是“性骚扰”,而且“自己这么大年纪的人了,没必要说假话”。
女孩第二次发微博称,派出所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对仲大军拘留五日,无罚款,但因老人有心脏病暂缓执行。
那么,关于“性骚扰”这个话题,应该就此轻轻放下吗?
在我国,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该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这里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直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审议时,“性骚扰”行为才首次有了相对明确的限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此草案最终在2009年得以通过,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性骚扰”维权这么难呢?
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虽然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作出限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只是提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除了北京,上海、天津等也都拿出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然而内容大同小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性骚扰”的处罚行规定有:
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性骚扰”这种行为,我们现行的法律是有所欠缺的,既没有明确“性骚扰”的具体行为,也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这似乎也能理解,为什么警方已经从视频里看到了“蹭胸”行为,但还是只能处罚其打人的行为。
毕竟“蹭胸”算不算性骚扰,该如何处罚,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
正因如此,一些律师在网上声称,如果仲大军提告,在微博上发声的李洋会输。因为她反而涉嫌“诽谤”。
法律应该对“性骚扰”行为做出更为明确的限定
随着社会一步步走向更加文明,“性骚扰”不再是禁忌。很多遭遇“性骚扰”的女性都选择了勇敢的站出来反抗。如今年3月,著名演员马丽在超市里被摸了屁股,她把这件事发到微博上呼吁社会关注女性被咸猪手骚扰的问题。
然而,即便是马丽这样几乎没有负面新闻的明星,在发出呼吁之后,仍免不了被一些网友嘲讽为炒作,甚至有人认为:这才多大点儿事儿啊?
而这次的事情,就算视频里明确记录了“蹭胸”的动作,仲大军也一直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不算“性骚扰”,女孩儿让他挪一挪,就是不尊老,骂他更是大逆不道,乃是小太妹所为。
子曰:“吾日三省吾身”,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法律并不是总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但一定会越来越完备。面对当下“性骚扰”事件频频曝光,我们希望相关部门早日对此作出权威的解释和界定,更好的保护人们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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