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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央媒:公务员辞职设“冻结期”是扼制“期权腐败”的重要举措 (Read 14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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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务员的话题总是比较受人关注,不管他们是在岗位上,还是选择辞职放下“铁饭碗”。近日,中组部等4部门印发意见,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做出规范。
一、辞职后:明确“红线”和“禁区”
辞职设2年和3年“冻结期”
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申请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
签署承诺书: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
二、在岗期间:实现监督全覆盖
对于在岗的公职人员,国家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
而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配偶亲属:已经在一些地方试点规范
除了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本人进行监督之外,针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过去曾出台过一些规定,但很多都束之高阁,制度的权威和实施没有得到保证。遏制家庭式腐败是反腐的重要一环,十八大以来,中央注意到领导干部“配偶经商”问题,目前,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地都已经展开试点,探索对这一问题进行管理。
从对公职人员以及领导干部本人的监督实现全覆盖,到试点约束领导干部的亲属及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再到现在公务员辞职之后需要报告从业去向,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利益回避,这是不是形成了一个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闭环?实现对权力使用的全程覆盖、不留死角?
【央视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给权力由始至终带上“紧箍咒”
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问题,过去在《公务员法》的修订中有所涉及,但较为模糊。此次意见的出台,是针对当前公务员在辞职以后,在他所管辖领域任职现状做的一个严格规范。
一些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虽然在职期间没有发生受贿等腐败行为,但离职或退休后到管辖地、管辖范围的企业获取利益,这种腐败叫做“期权腐败”。设置2年和3年的“冻结期”,是扼制“期权腐败”的又一重要举措。
追溯机制是本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岗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辞职也要报告个人从业去向,这样就是建立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央视评论特约撰稿王健:
报告从业去向,并非小题大做
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极个别的党政干部从公务员岗位上辞职下海,表面上看是追寻人生理想,实则早在政途上为商海捞钱铺好了路。由于在位时权力变现相对较难,因此权力延时变现,待辞职后再大把捞钱成为一些人的选择。从政时审批项目,辞职后立即投身自己审批的项目或公司,这样的“审批”能够确保是出于公心吗?此类现象,打破了社会公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严格的制度加以严管,不留空间、不留死角。
过去,囿于缺乏严格的规定,对于此类“擦边球”的现象,纪检监察部门也常感无奈。正因如此,中组部等四部门此次出台规定,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加强设计,一方面让政商之间的“旋转门”没有轴心,另一方面也震慑后来者,让准备浑水摸鱼的离职公务员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更重要的是,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工作来看,这一规定打上了补丁,对权力有了更全面的约束。过去,我们对于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规定相对严格。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打虎拍蝇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权力退出后呢?这一次的规定无疑告诉更多人:权力延时变现,今后此路不通!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正常的人才流动是大势所趋,也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应该予以鼓励。而下海后“投身自己熟知的领域”和“利用过去积累的资源变现”这中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唯有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并不断改进我们的制度,才会在让人才各显其能的同时,也确保“权力后”的人才流动不会打破社会公平的底线。
(原题为《评论丨公务员辞职套上“紧箍咒” 让权力不再有“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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