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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知假买假”不能一禁了之 (Read 16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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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6, 2017, 11:13:21 PM
#1
原标题:“知假买假”不能一禁了之
【论荐】
■ 应飞虎
  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今后或将得到一定遏制。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当初该现象的出现,客观上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并净化了市场环境。然而时至今日,随着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很多人对职业打假的必要性产生疑问。
  职业打假早晚会退出历史舞台,但不一定是当下。在制度设计中,需要作出更全面的考量。不仅要关注职业打假行为耗费了多少公权资源,也要关注这种行为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能简单概括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要看到他们对市场的良性影响。而对良性影响的评判,也不能主观判断,而应是结果导向,既包括直接打击了多少违法行为,也包括这一行为产生的威慑效果。某种程度上,职业打假行为产生的良性后果是隐形的,而目前的制度设计对此评估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不能充分认识这一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在对职业打假行为放任和禁止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中间地带,即限制其获利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从而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限制职业打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和范围;对职业打假,可根据产品缺陷程度和经营者欺诈严重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赔偿倍数;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倍数决定权,等等。  
  中国的市场规则发展到今天,对一些复杂现象,一味地“禁”和一味地“放”并非良策。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运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或许才能更好维护市场作为一个复杂生态场的健康与活力。
    (摘自6月23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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