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安徽省高院发布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白皮书 (Read 95 times)

member
Activity: 67
Merit: 10
原标题:安徽省高院发布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白皮书
  中安在线讯 六安市潘某2004年进入当地一家百货公司担任楼层经理一职,2013年5月其因保胎离岗,公司以潘某擅自离岗为由,停发其工资。潘某于2014年申请仲裁,此案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百货公司须赔偿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拖欠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
  百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此案经六安市法院二审,认为百货公司拖欠潘某保胎请假及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情形,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充分,最终潘某打赢了这个劳动官司。6月28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向社会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12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潘某的案件入选。
  白皮书显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9210件,审结62941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20件,审结10607件。
  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六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幅较快,四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27.2%。二是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劳务派遣、竞业禁止等新类型纠纷不断发生。三是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四是案件法律适用难度大、争议多。五是案件审判难度较大。六是案件裁判后上诉率高。上诉率是同期全省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4-6倍。
  当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包括了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履行、违法用工责任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维护、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竞业禁止、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经济赔偿等各项劳动权利义务争议。
  此次发布,目的为了向全社会昭示人民法院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尤其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促使广大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证劳动用工市场的稳定。
  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薪华公司与周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周某跟随刘某到薪华公司从事四色机及双色机印刷辅助性工作,以件计酬,按月单独造表发放,由周某签字从薪华公司会计处领取。周某在四色机及双色机上操作期间,双方没有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约定,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薪华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12月30日,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因薪华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自2013年3月份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薪华公司不服裁决,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薪华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可以认定周某从事四色机上的工作同时从事双色机上的工作,薪华公司不认可四色机属其所有,系刘某所有,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与周某同在该四色机上领取工资的其他人出现公司的规章制度当中,可以认定周某系薪华公司职工,二者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薪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薪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张某某与合肥蜀山区某幼儿看护点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进入合肥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2014年6月底看护点停止办学,张某某离职。看护点投资人唐某某属无资质办园,于2014年7月自行终止办学。张某某离职前工资已全部结清,看护点另补偿其2000元,张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张某某离职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以看护点负责人唐某某及该看护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合肥蜀山某幼儿看护点是无资质办学的幼儿园,并非法律规定适格的用人单位,鉴于张某某已经付出劳动,唐某某作为看护点的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看护点已自行终止办学,其出资人唐某某应按照规定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40元。张某某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2040元。唐某某和张某某均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看护点具有办学资质,一审认定看护点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并据此依法判令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204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某大酒店与范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范某自2007年12月1日起到某大酒店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11月29日,范某下班时欲将2个串烧面包放在电动车座垫下带出酒店,被某大酒店安保部查出。2014年12月3日,大酒店给予范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此后,范某未再实际工作。至今,某大酒店未发放范某2014年11月份工资。2015年,范某(申请人)以某大酒店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大酒店支付2014年10月26日至12月9日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和2014年度年终奖。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29日解除;某大酒店支付范某经济补偿金等23000余元。某大酒店不服该裁决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
  【裁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大酒店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至今未支付范某2014年11月工资,未安排范某2009年、2013年及2014年度年休假或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显属违法。判决:范某与某大酒店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29日解除,某大酒店支付范某经济补偿金等23000余元。某大酒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记者黄娜娜)
Jump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