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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律师推"附条件逮捕"废止:职业生涯最有成就感的事 (Read 15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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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头条号转发了一则“刑事实务”公号的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于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通知显示,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这意味着,实行了11年的“附条件逮捕”正式废止。
律师推附条件逮捕废止:职业生涯最有成就感的事律师苗永军。本人供图
附条件逮捕,源于2006年最高检制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项制度出台后,在法学界中引起不少争议。2013年5月23日的《检察日报》在报道中也指出,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一些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条款的废止和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苗永军律师推动相关。澎湃新闻从有关方面亦获得证实。去年,苗永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一年后,该制度正式废止。
2017年7月13日,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苗永军感慨万千,没想到自己一封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公民挂号信,真的促成了一项争议制度的废止,“这是我职业生涯中最有成就感的事情”。
律师推附条件逮捕废止:职业生涯最有成就感的事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挂号信。苗永军供图
办案时发现制度存在问题
澎湃新闻:您从事了多少年的律师工作?主要代理什么类型的案件?
苗永军:从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18年了。代理刑事案件居多。
澎湃新闻: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附条件逮捕”这一制度的?
苗永军:2015年3月8日,我和于天飙律师办理内蒙古某银行支行长于某涉嫌诈骗案,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注意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并对这个制度产生质疑。之后我向检察院提出这个问题,但没有受到重视。
澎湃新闻: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件?
苗永军:2012年,某银行支行长于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其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当年5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于某决定附条件逮捕。
澎湃新闻:在这个案件中,“附条件逮捕”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苗永军:附条件逮捕之后,按照最高检作出的相应规定,如果证据不足,应该撤销逮捕,但本案最终被直接提起了公诉。我认为,追求实体正义,首先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澎湃新闻:您对这个制度存在哪些质疑?
苗永军:1、“附条件逮捕”与《宪法》相抵触;2、“附条件逮捕”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3、“附条件逮捕”制度本身僭越了立法法授权范围。
澎湃新闻:除了这个案子外,您有没有在其他时候对“附条件逮捕”制度有过质疑呢?
苗永军:在另一案件中,我同样对“附条件逮捕”提出质疑,曾和办案人员说过这个制度不符合规定。
“上书”全国人大
澎湃新闻:您为什么会想到以“上书”全国人大的方式来解决这一质疑呢?
苗永军:《监督法》有相应的规定和救济途径,可以尝试上书全国人大来解决问题。
澎湃新闻:为上书全国人大,您做了哪些准备?
苗永军:在申诉期间,我把辩护当中辩护的理由进行了归纳总结。我认为,这个案子在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要注重程序性辩护。但鉴于最高检对“附条件逮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法院、检察没有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虽然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我坚信自己的观点,为此,我在违宪审查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学习,我认为:“附条件逮捕”不合法,认为它是不符合立法法要求的。按照立法法的要求,下位法不能改变上位法。
刑诉法没有规定“附条件逮捕”,符合逮捕的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最高检“附条件逮捕”试行意见和审查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附条件逮捕”的范围把刑诉法中规定的主体放宽了。
刑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是一个司法规范性的文件。它对个人人身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和立法法中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规定相冲突。
曾担心信件邮寄不到
澎湃新闻:“上书”全国人大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苗永军:我开始着手把这个案件的情况和我认为当中违反立法法和宪法规定的部分归纳整理出来。
原最高院院长肖扬曾提出“一次违宪审查,胜过万千次法条宣讲”,我认为“附条件逮捕”属于“违宪审查”的范围。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附条件逮捕”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所以,我把写好的材料也最终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澎湃新闻:还记得当时寄送信件的情况么?
苗永军:当时到了门口,发现材料无法直接递交。后来我想了一下,既然材料不能直接递交,就把材料以寄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去。寄出后心里还是没底,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不到材料。
澎湃新闻:后来怎么知道“附条件逮捕”制度被废止了?

苗永军:全国人大没有直接回复我,但在今年5月底一家媒体记者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是不是曾经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相关审查,他还说,应该有结果了,最高检已经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这一制度。
我听到这个消息很欣慰,这一举动彰显了全国人大对我们公民建议的高度重视。
澎湃新闻:有人认为您的做法“推动了司法进程”,对此您怎么看?
苗永军:没想过这么多。如果说我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也是应该的。我这个人可能比较较真一些,自己有疑惑的事就想去弄清楚。这是我在职业生涯中最有成就感的事情。
澎湃新闻:作为执业律师,对司法制度存在疑惑时,应该怎样表达想法?
苗永军:我将一如既往合理合法向相关机关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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