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防国宝受损 让文物法“活起来” (Read 127 times)

member
Activity: 211
Merit: 10
November 20, 2017, 09:40:32 PM
#1
近日,细心的文物爱好者在参观展览时发现,虞弘墓石椁的几块石板边缘处有明显的伤痕,疑似新近磕碰形成。山西博物院官微发文称,石椁长时间频繁展出,世界各地气候和工作环境各异,加之在文物包装和搬运过程中受技术条件限制,导致石椁部分椁板的边缘出现多次损伤。

近年来,一些文物被人为损毁的事件让人痛心不已。例如,2000年2月,在湖北省博物馆,因玻璃垮塌将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中的两鼎两簋砸伤;2006年9月,汉代黄釉盒在庆阳市博物馆因测量文物时磕碰损坏;2007年9月,汉代王杖木鸠在武威市博物馆存放时不慎掉地,嘴部破裂……

这一次受损的虞弘墓石椁,也是非常珍贵的国宝级文物,而且其损伤绝非缘于纯粹的自然风化。据报道,这件珍贵的文物这些年来满世界到处飞、到处展览,在国内去过香港、深圳、北京、敦煌等地,在国外去过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山西博物院官方承认,损伤缘于世界各地的气候环境差异和搬运过程。

按理说,馆藏文物由最权威的专业人士保管照料,包括文物的测量、搬运等都应该有最专业的方案和手段。如果文物久经岁月磨砺,已经禁不起来回搬运,专业人士就应该对此有一个专业的预期,为保护文物而放弃巡展。毕竟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承载着珍贵的历史信息,一旦破损就无法挽回。且人的“行动能力”远超文物,即便因为条件的限制导致文物不能安全地巡展,真正爱它的“粉丝”也可以到它所在的地方一睹真容。但是,某些“专业人士”却一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他们的“专业程度”实在令人失望。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这一次虞弘墓石椁的损伤,是细心的文物爱好者在参观时发现后爆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规定,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另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此外,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即便是缘于过失,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我们想知道的是:珍贵的虞弘墓石椁受损之后,有没有第一时间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盘点这些年来文物被过失损毁的事件,究竟有几个人因为“过失损毁文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展览可以让文物“活起来”,激活历史文物资源的生命力,使其起到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作用,但展览当然要做好最专业的保护工作,保护好文物的安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进一步让文物法“活起来”,通过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和更严格的执法,让其产生更强的威慑力。比如说,“过失损毁文物罪”就不应该像文物那样雪藏,而是应该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倒逼着文物保护单位严格管理制度、提升专业水平,更妥善地保护好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

昨天,文物保护利用的法治之路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探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相关问题。我们期待着,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能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Jump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