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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辽宁省人社厅: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Read 8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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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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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早就是不成文的规矩了。我觉得在这一点上,美国更像社会主义,人家可是有正儿八经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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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要么自愿,要么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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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沈城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


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出师无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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