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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武汉面馆砍头案嫌犯明日受审 曾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Read 10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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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看过,又想起来了,好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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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记者从武汉砍头案中涉嫌砍杀面店老板的胡某的辩护律师于秋处了解到,该案将于12月15日,也就是本周五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年7月,针对胡某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已经出具,胡某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疑因口角纠纷当事人将面店老板砍死

2017年2月18日,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据此前披露的消息,胡某疑似因面钱差价而与店主姚某发生纠纷,随后持菜刀将姚某的头砍下。之后胡某当场被警方挡获。

据当时目击者说,警察在现场问胡某:“你知不知道你杀人了,为么事要杀人?”胡某并无什么表情,只是说:“他掐我。




之后,根据武汉警方官方通报: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今年7月,于秋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由武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已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14日,于秋接受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他此前与胡某的见面情况来看,胡某目前状况比较稳定,相关案件细节将在庭审后公布。

砍人者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此前,针对胡某的精神鉴定意见已由鉴定机构出具。

根据该鉴定结果,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说,针对胡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追责程度,核心在于案发时他到底有没有“发病”以及“发病程度”。他认为,胡某的犯案手段,比如对同一位置连续砍杀和犯罪后的表现,符合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模式,他很有可能是当时受到刺激后引发了精神病发作。根据精神鉴定意见书,胡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应该会成为减轻判罚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胡某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巍表示,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精神病治疗秉承自愿原则,但是毕竟患有此类疾病的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训诫和保护等一系列责任,在涉及社会行为时,监护人更应尽到监护责任。《刑法》中更是明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胡某在家乡发生伤人事故后,其父母还单独让其打工,这没有尽到责任,应该通过从重判罚起到警醒作用,提醒精神病病患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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