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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共享单车乱停,北京一物业集中清理后起诉摩拜索赔百元被驳回 (Read 5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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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此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也应由用车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拜单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仅应承担法律上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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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其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存在共享单车乱停放现象,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摩拜信息公司支付为集中、清理乱停放车辆花费的管理费用100元。11月15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物业公司诉共享单车无因管理案。
原告诉称
原告智享人生公司诉称,自2016年8月10日开始,公司负责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东区停车场的管理,随着近年来摩拜单车的推广,自2017年春节以后,小区内共享单车的使用量陡然大增,尤其是近几个月,每天上百辆单车不规则地停放让小区内面目全非,每天物业管理人员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随意停放的单车。因多次与摩拜公司沟通无果,为保证小区的管理秩序和行人安全,公司花费人力物力将小区内随意停放的单车及时清理并摆放整齐,因此要求摩拜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100元。
被告辩称
对此,摩拜信息公司辩称,智享人生公司没有诉的利益,不是提起本案无因管理之诉的适格原告,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对摩拜单车的管理行为,退一步讲,即便其实施了所谓的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行为,公司也没有因此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经查涉案小区系开放式管理的小区,大门没有保安值守,允许车辆自由出入,小区没有张贴“共享单车禁止入内”的相关标识,也未规划专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经询,智享人生公司称清理出的共享单车被智享人生公司统一存放在地下停车场内,100元是其将单车从地上清理后拉到地下的费用。双方均认可单车交接于摩拜公司报警后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智享人生公司对摩拜单车的管理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其主张100元管理费之诉请是否有正当依据?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导致高碑店村东区小区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小区大门无人把守;小区门口并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的标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非小区业主所有的自行车均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没有规划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等。故共享单车进入涉案小区并随意停放只是导致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其中一方面原因,而并非唯一原因。
根据《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摩拜单车用车人在还车时需将自行车停放在法律法规准许或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的公共停放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获取和使用摩拜单车服务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相应地,在用车人与单车所有权人之间也即成立租赁法律关系。从本案纠纷的起因来看,用车人不遵守租赁服务协议、随意停放摩拜单车的不当使用行为是导致涉案小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如果因此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也应由用车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拜单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仅应承担法律上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智享人生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主要是集中和清理,并因此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在智享人生公司与摩拜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上述集中和清理行为确有无因的成分,但实难称之为“无因管理”。
从摩拜信息公司提交的视频、证人证言以及智享人生公司自认的内容可以认定,智享人生公司在将涉案小区内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集中清理之后,并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而是将集中后的共享单车统一存放到地下车库,且用锁链固定,经摩拜信息公司管理人员报警之后才将涉案车辆发还,智享人生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当。
由于被锁链锁住且是被集中存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拜单车很难被用车人找到并使用,进而直接影响了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过出租摩拜单车获取相应收益,故我们很难说智享人生公司在本案的行为避免了摩拜信息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或使得摩拜信息公司因此受益,智享人生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智享人生公司的全部诉请,原告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手记
本案值得反思的是,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应当如何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从积极方面来讲,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公共交通,为公众出行提供了便利;在空气污染问题日趋严峻的今天,共享单车的规模化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降耗节能、减少空气污染作出贡献。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共享单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增加了道路公共区域的管理成本、因技术缺陷极易导致出现用车安全隐患等。由于目前大部分共享单车所采用的技术都是“无桩停车”,也即不固定停车桩,使用完毕后由用车人按照租赁服务协议将单车停放在法律法规允许或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的公共停放区域,故在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该种技术极易引发本案相关纠纷。
社会要进步必然离不开科技的进步,而科技的进步又注定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直至不断接近完美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面对新生事物和一项新技术的革新,在苛求其不断完美且更加切合社会需求的同时,必须给予其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允许其在不超出社会根本利益可承受范围的情况下适度给他人及社会带来不便,否则过于严苛的法律评价极有可能会阻滞一项新技术的成长速度。
当然,与此同时,技术本身以及技术的革新者亦应秉持最大善意,一方面自觉严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要勇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让新技术产生更多的社会正效应。
具体到本案而言,为减少共享单车给公共交通管理带来的压力,摩拜单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可以尝试在停车技术方面进行改进,例如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督促用车人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加大对用车人不当还车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强化用车人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等。
此外,在一定区域内配备固定的线下运维人员,负责定期、有计划地进行区域内共享单车的统一调配,并将其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布,也能有效消除共享单车随意停放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原题为《共享单车乱停,物业诉摩拜索赔百元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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