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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男子向情妇借钱 原配妻子拒绝帮其还钱惹官司 (Read 90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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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闹得那样啊!绝对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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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女子张某与丈夫姚某结婚七年,2017年因对方出轨而离婚。不料离婚后不久,前夫的情人傅某将她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她与前夫一起偿还前夫借其的钱。12月18日记者从芜湖繁昌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债务由姚某独自偿还。
     据悉,发现姚某与女子傅某的不正当关系后,张某于今年6月与姚某离婚。而在离婚前的一个月,傅某给姚某转账15万,后姚某陆续归还部分钱款,剩余钱款却迟迟未还。近日,傅某将姚某及张某一同告上繁昌县法院,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姚某的确向其借款15万元,并表示目前姚某已还款34000元。因借款发生在姚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傅某要求张某对剩余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姚某先是承认该转账是其向傅某借款,但表示已归还了64000元,不过其后又予以否认。称其与傅某是情人关系,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150000元是借款。张某则表示完全不知情,并称傅某与姚某是情人关系,所以其不应承担还钱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姚某对汇款150000元认可是借款,虽然其后又辩称并非借款,但无法提供证据,所以傅某与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得以认定。其次,对还款金额,傅某自认姚某在借款后已归还34000元,而姚某则辩称其已归还64000元,但同样无法证明,所以姚某还应向傅某还款116000元。
     法院:虽是婚内借钱但其妻不应担责至于张某是否要担责,法院认为,虽然该案件中的借贷关系是发生在姚、张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傅某与姚某在借款发生时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要求张某证明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其与姚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且傅某与姚某之间的婚外恋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并严重伤害了张某的婚姻和情感。所以法院认为在傅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姚某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对傅某与姚某在不正当恋情下发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姚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目前,法院已依法判决姚某向傅某归还借款116000元。(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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