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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周年:领导零过问案件,法官不办老家案 (Read 104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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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揭牌开始,我们彻底取消了案件审批,所有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庭领导没有过问过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李广宇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四巡成立一年间,除了实现庭领导零过问案件之外,还全面落实了司法责任制,“坚持放权不放任,实行地域回避,法官不办老家案。”
11名主审法官人均结案逾两百件,“不办老家案”
12月25日,位于河南郑州的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举行“四巡这一年”公众开放日。数据显示,截至12月23日,该庭共受理案件2880件,审结2304件,人均结案201件,接待来访群众26219人次,裁判文书上网1441件,“受案数、结案数、人均结案数、裁判文书上网数均暂居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首。”
2016年12月28日,第四巡回法庭正式挂牌办公。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范围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
澎湃新闻注意到,第四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在设立之初,时任第四巡回法庭庭长、现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曾表示,将积极探索大胆放权与有效制约监督的具体机制,探索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制的关系定位,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建立地域回避制度,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原则上不办理籍贯所在省案件。
“从揭牌开始,我们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彻底取消案件审批,所有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庭领导没有过问过一起案件。”李广宇表示,一年以来,第四巡回法庭坚持放权不放任,构建“制度围墙”,实行地域回避,“法官不办老家案”。
过去一年里,第四巡回法庭的11名主审法官(含两名副庭长)人均结案201件,两位副庭长全年结案235件,各审判团队共计到巡回区巡回办案416件。
另一项数据还显示,自揭牌成立以来,第四巡回法庭还为人数众多的当地群众提供了良好的诉讼服务。过去一年间,该庭共接待群众来访26219人次,平均每天接待74人,办理群众来信1679件。
当庭宣判率占五成,“不当庭宣判成为例外”
在第四巡回法庭设立之初,景汉朝还曾表示,坚持改革创新,是巡回法庭的必由之路,“大力推行当庭宣判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则被视为“特例”,定期宣判才是法官的正常选择。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变得更为谨慎。
经过一年的实践,这一“特例”在第四巡回法庭里变成了“惯例”。据李广宇介绍,四巡成立之初,便将推行当庭宣判作为六项重点改革创新工作之一来抓。他认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推行当庭宣判提供了制度条件。
数据显示,截止12月25日,四巡公开开庭审理重大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50起,当庭宣判25起,当庭宣判率达到50%。
这一成效归功于四巡法官的“自我加压”。李广宇说,四巡多次召开主审法官会议,对实施当庭宣判制度的利弊、风险和可行性反复进行研究评估并制定出《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规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规则明确提出,案件开庭后“当庭宣判是原则,不当庭宣判为例外”。规则明确了“合议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等4种可以当庭宣判的情形以及6种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情形。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梅芳认为,当庭宣判属于新生事物,长期实行定期宣判而形成的思维定式和审判习惯使得当庭宣判对法官来说不亚于一场“自我革命”。
“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棘手因素,法官当庭宣判,需要很大的勇气。”第四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杨立初认为,当庭宣判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苦等裁判的煎熬,及早定纷止争,还能有效缩减外界干预的可能空间,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和猜疑,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程序上,庭审和合议庭评议活动也应是不中断连续进行的,“裁判结果一经宣布,不得更改。”杨立初强调,当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判文书并根据诉讼法规定时限向当事各方送达。
在调任第四巡回法庭之前,主审法官刘慧卓在法院一线办案近二十年,但她也未经历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是否当庭宣判,应是案件说了算,合议庭说了算,庭审说了算,其中案件本身条件是决定性因素;合议庭意见的一致性是必要要件;庭审效果则是充分条件。”
如今,在刘慧卓看来,当庭宣判可以倒逼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水平,“参与庭审的法官根据庭审情况自行作出裁判,无需层层审批把关。同时,法官不仅要对庭审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不仅主审法官负责,参与庭审的合议庭成员也要负责。”
“四巡所有当庭宣判的案件,没有一起出现当庭宣判后闹庭情形。”杨立初表示,当庭宣判制度已成为四巡审判工作的一张“名片”。
不过,另一个问题是,当庭宣判后如果发现错误,如何纠正?“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论,需要进一步探讨。”刘慧卓认为,一般应当根据错误的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补救和纠错:如果结果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如果当庭说理或者引用法条有瑕疵、不准确,可以以文字版裁判文书为准,或者口头当庭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要严格程序性要求,避免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结果简单武断。”刘慧卓直言,对法官来说,当庭宣判是要吃点苦头的,主要是精神压力较大,怕出错,“我们愿意做先行者、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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