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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重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Read 94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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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对企业境外投资(包括境内企业控制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采取核准、备案管理;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主体应向发改委予以告知,无需备案;3亿美元以下无需备案、无需告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发改委将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部委: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转移资产

中新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周锐) 18日披露的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上述规范。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当日也透露,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国家发改委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争取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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