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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导游救人而牺牲,见义勇为不容质疑 (Read 8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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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6, 2017, 07:16: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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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有明确的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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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污名化导游,给救人英雄以见义勇为的荣誉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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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导游何永杰为救人被大象踩踏身亡,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相对于大象为何发疯的众说纷纭,这次的遇难者——35岁的中国导游何永杰的死亡原因,则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他是为救人而牺牲的。而在近期的媒体报道中,有律师称导游行为或不属见义勇为。让人心里咯噔一下。

律师解释,旅行社对于客人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何永杰作为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根据重庆当地见义勇为行为判定规则,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由此可见,“法定职责之外”成为一个关键标准。

何永杰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应该早点给家属及社会一个说法。奖励见义勇为的初衷在于弘扬正气,鼓励互助,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而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又有差别,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

同样是导游救游客,去年,河南“最美导游”韩滨面对突发车祸不顾个人伤痛全力抢救47名游客献出生命,同年10月,韩滨当选为“见义勇为类”中国好人,荣登中国好人榜。又如,前一阵陕西保安李国武徒手接人被砸身亡,也是在经过了一番争议之后,最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有明确的规则标准。而见义勇为则属于道德范畴的评价,道德本身是具有模糊的、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习惯,都有主观争议性。对于见义勇为认定,应该遵循“宽泛原则”,释放制度的善意,最大程度弘扬社会正气。如果单纯纠结于“法定职责”,而不考虑事件的具体情况,把一些行为排除在见义勇为范围之外,这是对英雄的第二次伤害。

同时,在民事补偿的范围内考量,根据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被称为“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司法裁判的视野内就可以认定为是见义勇为。

而对于何永杰来说,在生死面前,不顾个人安危,不仅是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诠释了一个好导游的标准,更是释放了人性的光辉。有网友说,希望籍此为导游正名。同时,评论区里不少导游的留言还流露出对这个职业的无奈。

前几天,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发布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国内和入境旅游人数超过51亿人次,旅游总收入预计超过5.3万亿元。这其中有着身处在服务第一线几十万导游的血汗。然而,在急速发展的旅游业下,却是游客与导游之间愈来愈深的鸿沟。就在重庆导游勇救游客的同时,一则“云南导游嫌购物少怒骂游客来骗吃骗喝”的视频在网上又引起热议。这些黑心导游真可谓是老鼠屎,强制购物、强迫消费等行业“顽疾”使导游“名声”不佳,在网络时代舆论的推波助澜下,更使得导游被标签化。顽疾必须根治,但也无须污名化导游群体。

事实上,何永杰不是导游队伍唯一的标杆。今年8月9日,九寨沟7.0级地震发生后,导游是第一支救援力量,数以千计的导游带着数万游客有序地组织救援和转移,没有一个导游落下自己的团。

导游是游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导游自己的安全却经常被人忽视。此次事件之后,可否使人们重新审视和关注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工作安全、工作尊严等行业问题。不要污名化导游,给救人英雄以见义勇为的荣誉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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