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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司法追责不可有烂尾之嫌 (Read 95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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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6, 2017, 09:32:36 PM
#1
2016年7月,河北馆陶县辅警王某在执法过程中拍摄女子韩某与他人正在车里亲热的画面,后视频外泄。2016年8月30日,涉事女子韩某要求删除不雅视频未果后,在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内服农药身亡。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以及王某的直管警官、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杨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3月该案宣判,法院认定辅警王某和其直管民警杨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而杨某被免于刑责。(12月15日央视新闻)
本案对王某和杨某定渎职性质的滥用职权罪在法律上并无多少异议,但读了报道感觉此案意犹未尽。事实上,此案判决结果一出,就引起了不少质疑,有人甚至认为“临时工代罪”的戏码又要上演了。对此,馆陶县法院法官的解释是,“涉案干警涉嫌滥用职权,查处不正当男女关系,泄露不雅视频,造成当事人一人死亡,满足立案标准,但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在量刑幅度之内,不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而杨某并非查处行动的安排者,也并非不雅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在庭审中也不能证明他知晓这个视频的存在,对此杨某应该负领导责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其中对于杨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解释,着实让人难以信服。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在本案中,警察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管理工作不善,使得不雅视频泄露,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形象以及公信力,同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已构成渎职犯罪。法官虽然在量刑幅度内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依照检方给出的事实,法院判决直管民警免于刑事处罚,实有过轻之嫌。对此,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杨某并非是查处行动的安排者,也并非不雅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在庭审中也不能证明他知晓有这个视频的存在,对此杨某应该负领导责任,属于犯罪行为轻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馆陶县检察院称,韩某遭到偷拍后,还被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询问。趁此机会,王某等几名辅警在杨某的授意下,向视频中男性当事人收取8000元钱“私了”。检方还称,8000元事后被交到杨某手里,杨某将“30%或40%返还”给辅警,由4名辅警平分。可见,杨某既然已经“授意私了”,缘何又不知视频的存在。而且,这样分钱已涉嫌贪污,何以能评价为“轻微”。再说,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具体运用时,就明确了“渎职犯罪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不宜判处缓刑,更不谈免刑了。
同时,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一名辅警称,平时,杨某默许辅警巡逻查处不雅行为,查处后收钱。“收钱的30%或40%返还辅警的事是惯例”。另一名参与此事的辅警回忆称,自己还参加过类似的收钱行为二三十次。从报道看,这些违法犯罪线索没有深入下去,仿佛不了了之。若真是利用职权“拍不雅照再收钱”已成为一种惯例,那就是十足的违法犯罪。而有关部门对此不予进一步查究,不能不说此案的处理有烂尾之嫌。
而且,事发当天,辅警王某等人的上级杨某并未带领辅警巡逻,而是由4名辅警单独执法。法院认定辅警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越权进行了执法”,但辅警到底依据什么执法?惩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因为报道中没有说明这对被查的男女到底是什么关系,即使发生不雅行为,也未必属于违法犯罪性质,对这种情形,公安机关无权随意盘查,更没有权力拍摄视频。更不要说后来还作为笑料播放给他人观看,以至于被恶意传播到网上,导致受害人死亡,这种肆意滥用权力的恶行必须受到纠正与惩处。
在众多国家权力中,警察的权力包括行政性和刑事司法性,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警察执法的动机和正当性不可失信于人民,一旦警察涉嫌违法犯罪,此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更要守住底线,保护合法权益。厘清警察权力的边界一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问题。其中,通过个案纠正和监督警察权力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方式。司法裁判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而决不可曲解甚至无视法律规定,避重就轻,做出“选择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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