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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让公平审查成为优化网约车地方细则的触发器 (Read 118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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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落地分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多地网约车新政细则存在门槛高、价格贵等规定,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伟律师指出,对网约车政策从公平竞争的视野进行考察,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细则的予以审查非常必要。
今年以来,一些网约车地方细则被专家和学者指违反公平审查制度,有关专业人士为此投诉举报至国家发改委,据称,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已进行调查。笔者认为,网约车地方细则确实存在合法性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优化甚至“流程再造”是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从力场原理来说,要顺利实现公共政策优化,就必须使得驱动力大于抑制力,而且需要触发机制。因此,启动公平审查是一个理想的优化网约车地方细则的“触发器”,应审时度势让公平审查制度落地引导网约车地方细则走向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今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具体到网约车地方细则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并不理想。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6月份,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而《意见》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还列举了18项审查标准,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则违背一两条,多则全部违背。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朱忠良博士在12月16日的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以发改委查处的泉州、兰州两地的网约车细则举例说,这两个地方开始出台的文件,对网约车的车辆、驾驶员、网约车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非常苛刻的限制:泉州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网约车提高门槛,从价格上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15万元,或者是市场上普通出租车价格的1.5倍。作为一个地级城市,如果按照这种规定只剩下1.46%的汽车达标,绝大部分汽车要退出市场,“网约车服务就不存在了,可见这样过于苛刻的标准,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损害。”
然而,大部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城市并未对网约车细则进行优化或修改。需要注意的是,从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来看,类似于网约车地方细则这样的政策,除了常规意义上按照现有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程序和内容合法之外,也未必等于说它具备合法性,公共精神也是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正如卢梭所说: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从这个意义来说,几乎所有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细则都亟待优化。
然而,对一项正在执行的公共政策进行优化,通常会遭遇诸多障碍,实施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例如政策受益者、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存在抵触情绪与认知方面的障碍;从力场原理来说,要顺利实现公共政策优化,必须使得驱动力大于抑制力。而现代公共决策学认为,有效利用各种触发机制,就是使得驱动力大于抑制力的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并最终促成政策制定者考虑修订过时的、无效的公共政策,部分修改或制定一个全新的政策来取代旧有的政策。
据朱忠良博士介绍,国家发改委介入调查之后,泉州、兰州两地的网约车细则都有了修改。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落地,让该项制度成为优化网约车地方细则的“触发器”,最终实现公共政策的优化,以实现民众绿色出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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