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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让权利得到保障哪怕是服刑犯的 (Read 58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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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17, 01:02:59 AM
#1
日前,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取代“暂行”了十三年之久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个新规受到了律师界的普遍欢迎。
对我个人来说,这部新规来得正当其时。两个月前,一个服刑犯的丈夫找到我,希望我为他夫人申诉。由于监狱要求必须由服刑犯本人委托的律师才批准会见,我们只好准备好委托材料后,寄到监狱给服刑犯本人,再由监狱寄回来。结果这么一来一回,直到一个多月后的今天,仍未收到委托材料。新规发布后,我立即请当事人家属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不用再等邮件,很快便能去会见这位当事人了。
新规的进步之处,不只是维护了律师的会见权,更重要的是保障了服刑犯获得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权利。服刑犯在服刑期间,除了被剥夺一定的自由权,或在一些情况下被剥夺政治权利,否则其获得法律专业人士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权利理应受到保障。
在保障服刑犯委托律师的权利方面,新规还有一个亮点,服刑犯在几乎所有法律事项上都可以委托律师,而不只局限于诉讼事务或与诉讼相关的非诉事务。以基本的法治观念来说,保障权利不能仅限于法律不明文禁止或限制其行使,而应在实践中给予充分便利,不能为权利的行使施加实质性的或不必要的障碍,否则便相当于剥夺了这项权利。
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规也做了突破性的变革,例如允许一名律师单独会见,对服刑犯新发现案件的会见,不允许派警察在场和监听等具体措施。除此之外,一个更具突破性的修订是,废除了监狱在是否同意会见上的“自由裁量权”。旧规中监狱有权不批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服刑犯的律师会见,但新规将及时安排会见视为常态,而将延后48小时安排会见视为特殊情况,并取消了不批准会见的特殊情形,限制了监狱的“自由裁量权”。这项修订实际上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制度自信。
当然,新规也有改进的空间。对于已决犯的律师会见,新规规定监狱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有保密义务,且当事人如果希望通过律师控告服刑期间权利受侵害的遭遇,则可能因为监狱方面派员在场,而不敢如实陈述,实质上限制了服刑犯控告的权利。
律师会见新规的出台,总体上体现了司法行政理念的进步。服刑犯虽然关押在高墙之内,但其基本权利仍受保障。服刑不只是惩罚和规训,更重要的是感化和教育。尊重服刑犯的权利,就是感化他们尊重他人权利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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