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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中日对死刑的不同价值观,岛国网友“这次我站中国!” (Read 94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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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2月20日就江歌(当时24岁、研究生)遇害案做出了审判,但关于这起案件的讨论还远远没有结束。
杀人凶手陈世峰(2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被判处死刑。消息称陈世峰提出上诉,已提交控诉状。
审判长家令和典就陈世峰称:“杀害没有任何理由受到危害的受害人,危险且性质恶劣。在公审中进行向受害人等转嫁责任的不合理辩解,没有悔意。”
25日,日本朝日电视台用一则长达4分半的新闻报道了“江歌案”,从案件发生到宣判的各个细节,其中还包括江歌母亲前往日本募集签名“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一事。
朝日电视台表示,有关此案,在中国进行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等,中国媒体和网民的关注程度很高。媒体连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前对11日开始的庭审进行现场直播,各种舆论沸腾。
中国媒体和网民对于此案十分关注,大多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而日本媒体却并没有过多报道,反映出中日对死刑的不同价值观。
在日本围绕死刑的判决,对于受害者的人数、残暴性、动机等有严格的审判标准。即便做出了死刑判决,也不会立即执行,可以多次上诉。
在这条新闻下的评论栏里,也有不少日本网友留言,对此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网友1:在(判决死刑)这一点上赞同中国
网友2:在日本,杀害1人者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基本为0,而与之对应杀害多人者会被判死刑,这意思是说1人的性命难道就比数人的要轻吗?我认为这没有人权。当然,如果杀害1人且没有其他问题就会被判死刑的话,犯人很可能会拼命逃跑或多次犯罪。但是,对于法律来说,应该最为重视守护人们的性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也有抑制犯罪的目的,但绝对不应该比人的权利更重要。当然,受害者本人被杀害后,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此被害人的权利应该由其父母或亲属继承,并主张权利。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的母亲继承权利,要求判罚死刑,却未能实现,不得不说日本死法还是轻视守护人的权利。
网友3:正是这样,日本对犯罪者还是太纵容了。
网友4:这次我站中国这边。
网友5:说起来,正因为有“人权”,所以对于剥夺人权的杀人,应该作为迫害人权来问罪。对于杀人犯还各种强调人权,不是很奇怪吗。
网友6:既然没有流露出反省的态度,那再犯的可能性很高,以后放出来了,我想也是非常危险的存在。果然,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有必要的吧。
网友7:日本的法律对于犯罪者来说太纵容了。这起案件,我赞成中国人的意见,杀人偿命。
而在25日播出的AbemaTV《AbemaPrime》节目中,江歌的母亲也被请到演播室,现场嘉宾就中日对死刑的司法差异展开了讨论。
节目介绍,中日两国都保留死刑,但之间有很大差异。例如,中国对毒品的管控和处罚非常严格,对外国人也不例外,有日本籍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而日本在考虑判决死刑的时候,要综合年龄、前科、社会影响、犯罪性质等因素,以及受害者人数(大概要在2人以上)也会加入考虑因素中,也就是“永山标准”。
1983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过一个对于死刑量刑考虑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是在审理“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时出台的,所以现在一般都称作“永山标准”,具体是以下9条:
1、犯罪的性质
2、犯罪的动机
3、犯罪的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
5、被害者家族的感情
6、社会的影响
7、犯人的年龄
8、有无前科
9、犯罪后的表现
案件中选择死刑、无期徒刑或是其他,这需要量刑者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作出判断。
曾在中国厦门大学有过留学经历、旁听江歌案审判的记者野嶋刚表示,江歌母亲要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诉求,对照中国的刑法标准,从心情上是可以理解的。在江歌案中,东京地方法院与检方要求一致,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可以说这一判决是根据以往日本案例做出的判断,但却让中国人感觉充满“违和感”,不解为何判罚如此之轻。
野嶋刚还解释称,“国与国之间,判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反过来从日本人的视角来看,因涉毒犯罪而判处日本人死刑,日本人也会觉得有违和感。但是即便日本抗议,中国也不会接受。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人来到日本,民间交流加深,关于中日刑法的差异之大,今后可能会以各种形式产生影响。”
前产经官员宇佐美典也表示,“如果是我的女儿被杀害了,我也希望凶手被判死刑。但是作为大原则,司法应该保持独立,不能为舆论和外国的压力所干涉。我想通过这起案件,日本人对于死刑这件事也会产生思考,中日也会有意见交流,只有在思考这一契机下,才会向前推进。”
由此看来,江歌的母亲之前争取签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这一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遗憾的是不会有效。日本三权独立,法官是完全的独立判决,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影响,舆论当然也不会产生压倒性的影响。
如果真要送陈世峰上断头台的话,可能需要找最好的律师来证明陈世峰案件是“人神共愤”“社会影响恶劣”,完全符合“永山标准”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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