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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袁立要求把钱打入个人账户有错么? (Read 109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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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17, 03:23:12 AM
#1
据报道,袁立被爆暗示《演员的诞生》节目组把80万元劳务费打入其个人账户,而非公益基金会账户。报道结尾说“但随后,袁立又在微博中公开宣称将录节目的全部收入捐给云贵川偏远地区的尘肺病农民”(12月14日腾讯娱乐),暗指袁立“诈捐”。袁立称现在有人要把矛头指向基金会,这对于她来说是万万不能接受的。(12月15日北青网)
那么,以“把钱打入个人账户,而非公益基金”谴责袁立诈捐,是否成立?
其实,这就涉及到捐赠免税制度。如果电视台把给袁立的劳务费直接汇入公益基金会账户,公益基金会当然是给电视台开捐赠发票。可是,公益基金会把捐赠发票开给电视台了,请问这是袁立的捐款,还是电视台的捐款呢?而捐赠发票是可以抵税的。
如果明明是袁立捐钱,发票开给电视台,电视台拿着发票再去抵自己的税,这合理吗?袁立老师当时就明白了,她在微博上说:“‘剪成精神病人’这件事情我个人可以原谅所有人。但牵涉到基金会的问题,牵涉到‘逃税’我更顶真,我不允许基金会财务有一点瑕疵!要完全在阳光下进行!”
第一,《慈善法》第36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所以,如果袁立要把劳务所得做公益捐赠处理,正常程序应该是电视台先代扣代缴完个人所得税后,把税后80万元劳务费打给袁立,袁立再将这80万捐给公益基金会,公益基金会给袁立开具捐赠收据,袁立再拿捐赠收据去税务局把电视台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抵扣回来,以80万元税后收入估计,大概可以抵扣回30万元。
很多人都以为,自己只要是捐款就可以抵扣所得税,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不是所有的公益捐赠都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首先,个人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不得超过个人年度收入的30%,企业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收入的12%。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60号)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的公益捐赠,必须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你捐款的公益基金会如果没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电视台给袁立的80万元劳务费是税后,那么袁立录音中“你打到公益基金会,你不用交税,我也不要交税”这句话其实信息量很大。电视台把袁立80万元的劳务费直接打到公益基金会,在交税的问题上,对袁立没有任何影响,反而是电视台不用为这80万元代扣代缴所得税,同时,电视台也不用把这些没有代扣代缴的税款返还给袁立。也就是说,电视台大概有30万元的盈余。而事实上,这笔钱应该是袁立的,是袁立公益捐赠后,按照法律法规抵扣回来的。
第二,如果电视台给袁立的80万是税前,电视台把袁立80万的劳务费直接打到公益基金会,在交税的问题上,对袁立依然没有任何影响,电视台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反而是钱和捐赠的事情和袁立没有关系了,但电视台却可以从公益基金会拿到一张80万元的捐赠发票,也就是袁立80万元的劳务费,从法律上变成了电视台的捐款。而电视台还可以得到另外一个好处,就是用这80万元去抵扣企业所得税,大约可以抵扣20万元。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你打算从工资中拿出部分来捐款,结果单位说不给你发工资,把你的工资直接打给公益基金会,你愿意么?这里面难道没有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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