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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不能让家属签字成为救命的障碍 (Read 6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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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17, 10:07: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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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自然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但担当起责任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担当起风险。对于人们的普遍利益而言,这种关键时刻救人一命的担当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除了要从道义上鼓励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去担当救治责任,立法者更要充分考虑到如何通过法律机制帮助担当者降低担当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中“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医疗服务过程中,过分强调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在过去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家属意见问题导致治疗延误造成悲剧的许多新闻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医患双方围绕知情同意权的拉扯博弈。近年来频发的医闹事件以及紧张的医患关系,都让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显得投鼠忌器。医疗行业不能心无旁骛地履行专业职能,不得不在规避法律责任上倾斜过多的精力,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形下,未经同意的治疗也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和《医疗管理条例》都明确未经同意情况下进行治疗的阻却违法性及范围,一方面它对医疗机构提供了免责保护,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形下也符合患者的利益。人命关天,即使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被承认,也不能因此说医生的医疗救护义务就被免除了。确切地说,医生最终还是要担负救护义务的,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护义务既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医生经过了专业训练,治疗意见是医院出于专业层面做出的综合评判。家属的知情权固然要保障,但关乎治病救人这样的复杂专业技术领域,决定了很多诊疗决定并不能完全听从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医院、医生应该尊重家属的意见,却也不能因此背弃自己的专业评判。医生自然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但担当起责任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担当起风险。对于人们的普遍利益而言,这种关键时刻救人一命的担当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除了要从道义上鼓励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去担当救治责任,立法者更要充分考虑到如何通过法律机制帮助担当者降低担当责任的风险。因为如果法律没有起到保护敢于担当的医生的作用,结果必然是医生尽量避免惹事,风险怎么低怎么来,治疗选择上难免劣币驱逐良币。长此以往,势必会损害到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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