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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袁立与浙江卫视互撕本可不发生 (Read 43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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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17, 10:07:53 PM
#1
12月9日浙江卫视新一期《演员的诞生》播出之后,演员袁立接连发布微博,称节目组后期将她剪辑成一个“神经病”。她还公开了与节目组某工作人员的微信对话截图,控诉节目组以确保晋级为名邀约,最后却遭到淘汰。对此,浙江卫视发布声明表示,该工作人员在邀请袁立参加节目过程中,因私人感情在邀约中出现不符职业规范的言辞,节目组已经对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等待进一步处理。
12月14日,袁立发微博称,这件事“闹得全国沸沸扬扬,非常打扰别人!我很抱歉!我希望大家尽快不要再关注此事。”鉴于纠纷暴露的问题已超出双方个人恩怨,虽然袁立希望公众“不要再关注此事”,有些话我还是要说。
无论对袁立还是对浙江卫视,这一事件对其公众形象的影响,恐怕都难说是正面的。两败俱伤的结果,真的无法避免吗?
事实上,只要双方当初签一份书面合同,纠纷本可以不发生。关于合同,袁立微博是这么说的:“(直到)第二天离开,都没有签一纸合同。这方面的工作人员,露了一下脸,告诉我他很忙,会签的!直到结束,都没签。”
合同并非一定要写在纸上,微信交流可以,口头的也行。口头合同省事,但如果不能留存录音等证据,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维权就比较困难。重要事项,比如录一场给多少钱,还是白纸黑字踏实。
这一事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不是钱(劳务费已付清),而是工作人员以确保晋级为名的邀约。袁立感觉受了骗,而浙江卫视将工作人员承诺归结为“因私人感情在邀约表述中出现不符职业规范的言辞”。浙江卫视的说法,在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脚,节目组工作人员就和节目有关的事项与演员所做的沟通,不应被认为是个人行为。
问题在于:确保晋级的承诺有效吗?这样的承诺,是对第三人(与她同场竞技演员)的“命运”作出处分(不能晋级),况且节目尚未录制,即内定结果,违背公序良俗,显属无效。如果双方签书面合同,合同里不会有、也没人敢在合同里写上这样的条款。可以接受失败就来,不接受选择不来,那样的话,也就不会有节目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袁立也不会有被忽悠的感觉。
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也都可以在合同中写清楚。袁立最不满的,是节目组将她剪辑成一个“神经病”。她是否被剪成了“神经病”,不同的人判断不一样,但袁立的质疑让人思考:参与节目的演员对于后期剪辑,是否应该有一定发言权?“演员不同意就不播”不现实(特大牌演员或另当别论),但播出前让演员看一看,如果有人对剪辑有不同看法,通过一定途径表达诉求,必要时对节目做些改变,从现实看不无必要。而要做到这点,合同里加一条款也就够了。
这样看,袁立和浙江卫视发生纠纷,只因为差了一份书面合同。不分析没签合同责任在谁了,只是想提醒:法治社会,一切活动、环节都按法律要求来,纠纷虽仍难完全避免(个别人签了合同也不认),但一定会少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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