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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打击“雇托儿”式欺诈重在明确定性 (Read 4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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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8, 2017, 04:03:51 AM
#1
8月至11月,记者调查发现,“雇托儿”的不只是街边小吃店,IT发布会、快闪店、金融讲座甚至英语培训行业都充斥着“托儿”的身影。北京的“排队市场”已经形成了一条从“队托儿”、“带队”、营销公司到客户的灰色产业链。(12月12日《新京报》)
明明门前冷落而无人问津,但通过“雇托儿”则可营造销售火爆的假象,并对其他消费者形成消费误导。“雇托儿”掩盖和屏蔽了真实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欺诈,无论从商业道德上还是法律界定上,“雇托儿”式欺诈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常而健康的市场,对“雇托儿”现象是“零容忍”的态度,一露头就会受到重击。但是,若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就可能纷纷效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每个商家在营销之时,如果都采取“雇托儿”的虚假手法,消费者将无法看到真实情况。这一践踏诚信的行为会危及整个市场的健康,甚至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
这种性质跟网络刷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在危害性上也大同小异,只是表现的手法不同而已。现实中,一些领域和行业“雇托儿”现象越来越多,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之前,“雇托儿”还只是各种小商小贩的专利,在操作手法也相当粗糙,但随着这一潜规则的普及与蔓延,目前已有向全领域渗透之势。而在具体的手法上,也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态势。
其间原因有二,一是“雇托儿”式欺诈属于不当竞争行为,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营销和牟利的目的。相比于按部就班的营销,“雇托儿”和网络刷单显然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在竞争中占据先机。
二是对“雇托儿”和网络刷单行为的打击,还没有形成欺诈和不当竞争的社会共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的操作,都存在一些缺位。
从既有的情况看,在打击“雇托儿”现象上,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以“队托儿”为例,若不能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从利益关联的角度去研判,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打击措施,则很难达到震慑与警示效果。
对于“雇托儿”行为的违法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可以找到法理依据,进行界定并作出处罚并不困难。当务之急,诚如专家所言,相关部门应将之视为恶意竞争、欺诈消费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分清性质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打击才会师出有名,也才能让监管责任紧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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