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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新规的意义 (Read 68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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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8, 2017, 03:43:54 AM
#1
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我多次遇到麻烦。例如,要求必须两位律师会见,给当事人和律师增加了极大的成本;有的监狱要求必须罪犯本人委托;不少监狱隔着玻璃不能直接沟通而只能打电话;有的监狱直接在当事人背后设置监听器、警察就在旁边进行监听录音。多年来,我一直呼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希望司法部尽快修改过时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全国律协官网中国律师网12月8日公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总体上与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保持一致,值得肯定之处较多,尤其是如下方面:
第一,新规扩大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范围,委托律师最重要的事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终于明确规定可以会见。
第二,新规有力地保障了律师的取证权,“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先前只能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司法机关基本不予理睬,当时想都不敢想可以直接对罪犯进行调查。
第三,新规明确规定了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避免先前某些监狱要求必须罪犯本人委托的违反常理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新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类情形主要包括追诉漏罪或者新的罪行,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等。因为这种情况相当于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拒绝监听和警察在场。
不过,《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希望未来修改时予以考虑: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被监听的问题,新规尚不明确。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说“不被监听”,也没有明确规定“进行监听”,而是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从上下文理解,即使派警察在场,也应当只是考虑安全等问题,而不是为了监听。因为对于公权力机构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其有权监听,监狱就无权进行监听。但警察在场实质上将进行监听,因此,我建议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一般不派警察在场,但有安全性问题的除外。”当然,我认为监狱中的在押罪犯会见律师,一般不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
第二,建议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同于亲属会见,不应采取隔着玻璃电话沟通的方式。
尽管《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仍有值得完善之处,各地监狱的落实也有待观察,但该规定可谓2017年司法改革的一项保障正义实现的实效性措施,是司法部新任领导做实事的体现。
(作者系法律学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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