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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钱宝网崩盘 互联网金融“博傻游戏”为何一再上演? (Read 11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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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这些违规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假借“创新”的名义在逃避金融监管,一方面他们对风险识别能力很弱的“宝粉们”,实质性开展年化率等金融业务;但另一方面又以“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仅进行普通工商注册。



  微博截图

  又一出“博傻游戏”落幕。

  28日,就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自首一案,江苏省警方发布通报称,后期将开放渠道方便投资人进行信息登记。警方提醒,尽管追回的钱会按比例退还,但目前能追回多少钱款、资产,尚未可知。

  这可能是继e租宝之后第一大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案件。据钱宝网官网公布数据介绍,截至今年8月底,钱宝网已经投资30多家公司、遍布全国10余省市的规模。用户注册量已超过2亿,其交易金额已经超过了500亿。

  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细节是,27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的“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张小雷已经向公安机关自首后,众多钱宝网的投资者都无法接受,甚至有人留言表示怀疑:是否平安南京被盗号了?可见,“宝粉们”中毒之深。

  其实在更早的时候,就有人指出钱宝网的“经营模式”花样挺多,但实质还是“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也就是以高回报率诱惑投资者,层层转嫁风险,到玩不下去了,最后一批投资者就成了冤大头。

  但钱宝网的投资者自称“宝粉”,有些人明知道其中的欺骗性,但为了不接最后一棒而与之“合谋”,大肆攻击揭露骗局者。

  因此,不乏舆论认为,这是财迷心窍,是“活该”。但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分析,“宝粉们”虽然是投资者,但其实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



  金融行业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市场,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各国一般都会实施严格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即政府监管机构要充当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站在金融消费者的立场对金融机构实施强制监管权利。换句话来说,“宝粉们”不管多么贪婪多么博傻,而监管部门都要严格监管金融机构,倾向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服务的人群与传统金融的人群不同,主要表现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等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弱势,容易受到误导、欺诈,而且涉及的人数更多、更广,同时投资金额小且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

  正是因为这些特有的风险特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转换成本较高),难以依靠自律、市场竞争机制规避其利益损害。

  因此,必须由政府部门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强监管,来弥补这个群体对风险识别能力欠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

  但公开的资料显示,张小雷于2003年曾因诈骗罪入狱;在此之前,钱宝网还有涉嫌非法集资等累累前科,也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关注函指出:公司涉嫌非法发行证券。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假如从一开始就将钱宝网按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话,必然不符合上述三条监管要求。

  问题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如P2P、现金贷、校园贷、培训贷、ICO(首次代币发行众筹)等,在开始的时候都存在监管空白地带,任由其野蛮生长,在没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时候,往往是一家普通的金融科技公司,而不是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来监管的,基本上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只有到了问题很大的时候,才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纳入整顿范围。

  说得直接一点,这些违规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假借“创新”的名义在逃避金融监管,一方面他们对风险识别能力很弱的“宝粉们”,实质性开展年化率等金融业务;但另一方面又以“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仅进行普通工商注册。

  这就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一再出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不管形式如何多变,都没有改变金融的属性,金融业务的首要任务就是风险管理,而不是创新。

  因此,今后所有互联网金融必须全程按照穿透式监管,更早地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执行严格的金融机构门槛与监管,而不是普通的工商行政部门。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监管套利,才能减少类似于钱宝网事件再次发生。(作者:盘和林 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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