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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女婴送医被奔驰女司机强行阻拦窒息,律师:女司机没责任 (Read 10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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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对病婴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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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一则标题为“女婴病危送医路上被奔驰女司机强行阻拦窒息身亡”的新闻被各大网络媒体纷纷转载。
  甫一看标题,“女婴病危”、“女司机”、“强行阻拦”等带有倾向性色彩的字眼已经给这个新闻定下一种该“女司机”必将受到众网络看官口水淹死的基调。
  但你如果再耐下性子看完整篇新闻报道,你会发现该新闻的事实真相在处置该事故的当值交警的话语中已表露无疑——新闻原话摘录:“据交警介绍,孙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奔驰车为无责方。而参与事件调查的民警告诉记者,从孙先生下车与对方发生争执,到上车离开现场,前后大约两分钟时间。”
  作为一名母亲,对该新闻中不幸因病离去的小天使感到深深的惋惜,对其家人的悲痛感同身受,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更关注的是被这样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新闻标题党”深深伤害的那位“女司机”。
  为什么我认为“女司机”很无辜,很受伤?
  那么就先得分析一下在这次事件中,女司机对病危女婴“窒息身亡”这一后果究竟有没有责任。
  新闻中报道,女婴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对病危女婴诊治的医院的说法,他们初步认定小梦是患上了“蒙被综合征”。这个病多发于1岁以内婴儿。主要是因为孩子衣物穿得过多、有的甚至用被子蒙住头部,导致出现高热、缺氧,发生抽搐、昏迷,甚至呼吸循环衰竭等严重后果。
  如果处理不及时,有可能导致婴儿在短时间内突然死亡。那么,再让我们百度一下“蒙被综合征”的百科辞条,我们会发现,即使患儿被抢救幸存,往往也会伴随有各种不同程度的后遗症,例如脑性瘫痪、软瘫、脑萎缩等。该病对孩子身体无法逆转的损害往往在家长发现症状前就已经发生。
  那么,大家对孩子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疾病本身这一结论应该没有争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根据这条规定来逐步分析这次事件。
  该新闻中当值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女司机属于无责方,而女婴家属孙先生越实线超车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责。女司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在因发生交通事故接下来的后续行为中,女司机有没有过错呢?
  根据《浙江省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用手机对现场拍照取证,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自行协商确定责任。那么根据此条规定,女司机要求进行交通事故处置程序的行为也是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依法应尽的义务,其要求也并无延误女婴救治时间的故意和重大过错。
  其病婴家属认为,女司机不尽人情,没有直接放行,导致耽误了抢救时机。
  说句公允的话,作为病人家属肯定内心焦急,希望世间所有人都为自己一路绿灯放行,但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无责受害人而言,首先他并不了解你车上病孩的病情危急性,在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信任感的当下,你给别人造成了损失,仅留一个电话号码,连事故现场照片都不让拍和驾照都不给人家看一下
  换位思考一下,作为你,你敢让对方就此离开么?
  从交警所言双方发生争执到离开用时不到两分钟的情况看,女司机在知道病情的严重性后和有交警介入的保证后也是通情达理的并没有继续阻拦。所以女司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也并无过错。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在这整个事件中,女司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综上,女司机对病婴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那么,回到本文的开头,对拟出“女婴病危送医路上被奔驰女司机强行阻拦窒息身亡”这样对新闻事实产生误导性倾向标题的新闻作者及转载的媒体,他是否侵犯了文中女司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民法上来讲,散布不实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该行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如果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刑法上来讲,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另外,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所幸该新闻没有指名道姓,目前还没有产生例如女司机被人肉搜索之类其他后续的不良后果,所以该‘标题党新闻’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暂时还无需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
  但是,作为一名应该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宗旨的新闻从业者,只图文字惊悚、夺人眼球,真的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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