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有关决定,等于一锤定音。对香港和内地来说,这本是双赢的好事,可有人就是喜欢拿出“拉布”( filibuster指在议会故意发表冗长演说,以拖延表决)的架势来呶呶不休。
这两天,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内的团体及个别人士跳将出来,对“一地两检”横挑鼻子竖挑眼,扣的帽子可不少——人大常委会就“两检”安排的决定没指出有何基础及理据啦,“一地两检”有损香港“高度自治权”和奉行“一国两制”信心啦,无可避免会削减对香港法治的决心啦,决定等同“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啦,这是“人治”和“历史的倒退”啦,不一而足。
目的嘛,就是试图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打压成普通的行政决定,以便在“一地两检”“三步走”的最后一步——本地立法阶段时,通过司法复核等手段进行杯葛。
算盘打得挺响,可惜谬误百出。不信,且看岛叔援引权威人士和专家声音进行的分析——
(一)决定完全合宪合法
上述种种说法无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高法律权威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近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是重要的宪制性判断,不容质疑。
香港特区政府也发表声明认为,不同人士对决定背后的法律理据有各自的看法可以理解,但不代表决定没有法律基础。声明强调,“在每一个制度下必会(亦必须)有一个最高、最终权力机关。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决定完全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只为行政决定,也不是“某人说了算”,更遑论是“人治”或落实基本法的倒退。
香港资深大律师、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指出,“一地两检”安排对香港法治丝毫无损,反而凸显了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具前瞻性、“活”的宪制文件。大律师公会说没有理据存在是“过份了”,人大的说法绝对是一个理据。
(二)根本无损“高度自治”
有专家则从细部进行分析批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表示,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边防线,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本来是没有的,这就是给予香港特别的“保护制度”,但这种“保护制度”不是对抗中央的东西,港人不能只看到强制性的一面。“一地两检”其实是给香港的一种特别的服务和保护,现在是服务上门,怎么能说是历史的倒退?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指出,决定文件不是在香港全部区域实施,而是用于确认和批准香港与内地的口岸管理安排,确认内地口岸区设置与管辖的宪制合法性,因此不属于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范畴,不属于基本法第20条的“新授权”事项。
田飞龙说,全国人大决定及合作安排是内地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这一安排有“深圳湾模式”为先例,深圳湾的“香港口岸区”也是香港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内地口岸区”在法律区域归属上归于内地,因此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律体系没有重复调整的交叉关系,也无法律冲突。
对于香港律师公会声明中提及的所谓“一地两检”有损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说法,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王禹表示,香港在“一地两检”的授权中前期参与了论证,这就不能简单理解为贬损“高度自治”。“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一国两制”到了现在这个新的阶段,已经往纵深方向发展了,它的目标是一国在深化,我们要用一种新的思维看待两制的融合。
(三)对抗思维无益香港
说到底,“一地两检”是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的事宜。高铁乘客以“一地两检”方式办理出入境手续、程序和权利基本上与传统“两地两检”没有本质分别,最重要的是“一地两检”更便捷有效。
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声明表示,希望社会各界能客观、务实、全面地去理解“一地两检”安排及相关事宜。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社会及立法会议员都有机会讨论相关议题。香港媒体此前进行网上民调结果显示,有八成多认同“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大多数市民都希望尽快完成相关的本地立法,让高铁香港段在明年第三季度如期通车。
有网友留言表示:“香港很多法律学者都喜爱用咬文嚼字的方式去争拗法律观点,拦阻香港政府的工作。他们的做法已与立法会反对派议员的拉布行动没有分别。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真的令人有厌恶的感觉。”
在此岛叔说句掏心窝子的话,希望香港个别人士放下对抗思维,看到新时代背景下“一国两制”的发展与进步。无论如何,多个案例已经证明,人大决定不容挑战,所谓司法复核的“后招”也难阻“一地两检”的铿锵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