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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当“古火烟花”遇上偏执的秩序本位 (Read 83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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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秩序若不能为传统文化留扇门,文明传承难免会有断代的遗憾。
这种遗憾,眼下正是“古火烟花”的遭逢。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警方拘留,经过一审、上诉,一年后,2017年12月29日,79岁的河北非遗“五道古火会”传承人杨风申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较于一审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二审判决虽未必皆大欢喜,却终究彰显了司法之谦抑。
但是,真正的尴尬之处在于:“五道古火会”是当地的一个民间组织,主要组织正月十五的烟火表演,杨风申正是这个古火会的会头。2012年4月,石家庄颁给杨风申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非遗项目为“赵县五道古火会”;2013年12月,河北省为杨风申颁发证书,命名他为第三批省级文化遗产项目“赵县五道古火会”的代表性传承人。结果因有人举报,杨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其“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
传统民俗与现代秩序似乎冰火难容,且眼下还找不到一个缓冲的出口: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杨风申用于制作烟花的火药超量,确实违法;可是想要合法领证制作,制度上又是个悖论——县级安监部门没有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权限,就算省级安监部门可以发证,也只发给企业而不可能发给个人。杨风申面临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违法,要么歇业。有个需要补充的细节,据杨风申称,“本来县里给我找了一个学手艺的接班人,结果人家一听我被抓了,就吓跑了”。
可仔细想来,情理法在“古火烟花”上当真就“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吗?
这个问题其实对应着两个具体的疑问——“古火烟花”的火药风险有多大?司法对自制火药的惩戒是为了什么?显然,这是两个边界不同、答案几乎没有交集的问题。前者是特定场合可控可管的民俗表演,后者指向火药滥用的公共危机。这和法律可以禁止作为凶器的刀具,却不能把居家日用的菜刀也禁了是一样的道理。再者,法律秩序的独立与威严,并不排斥道德礼教的“人性”。且不说《唐律》中“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便看司法实践的个例,依然可以为民俗与文化留有合理的容身之地。
1967年香港便制定法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但若干年过去,即使没有了满街烟花,维多利亚港贺岁烟花汇演仍成为经典美景之一。没有人觉得这欢腾的一幕是“违法”的,更没有人觉得这民俗跟时髦的大都会“不搭”。
现代秩序是为人服务的,而不能有了制度与律法,人却成了“套中人”,致使文明与文化只能去削足适履地匹配今时今日的新制度、新律法。《天工开物》说,制以时变。传统技艺固然要推陈出新,秩序律法也当呵护遗存。人人都玩“古火烟花”,当然是违法违规的;但在地方部门监管之下,非遗传承人去承续这一民俗文化,应有合法的舞台和空间。
眼下,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52项、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名录项目总数达39项。这些漂亮的数字固然鼓舞人心,但更多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省市级文明遗产、文化遗存,恐怕还需跨越秩序本位的门槛和陷阱:一方面,当考虑以“特许”的形式,赋能于传承人合法身份与地位;另一方面,应增强监管作为与市场思维,逆转其自生自灭的命运。
在洋节遇冷的今天,传统民俗文化不能成为叶公好的那条“龙”。即便是眼下违法的“古火烟花”,也应该在法治语境下,找到通往未来的合法的灿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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