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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贵州将集中清理“奇葩证明”:推卸责任转嫁矛盾证明一律取消 (Read 11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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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通知要求,凡乡镇(街道)实体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站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结婚前未婚证明”、“结婚前未生育证明”、“某人腹中胎儿畸形证明”、“品行端正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无精神病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某人是某人证明”“某某与某某在本地区同居证明”、“某人健在证明”等推卸责任、转嫁矛盾的证明,一律取消。
通知全文如下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
“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30号)和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和政府公信力,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五个“为”要求,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原则,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要求,针对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从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证明材料清理行动,依法规范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让群众办事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
二、清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类似要求的,服务提供部门必须明确需要收取的具体材料名称、要求、来源等要素信息。
(二)合理原则。凡乡镇(街道)实体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站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结婚前未婚证明”、“结婚前未生育证明”、“某人腹中胎儿畸形证明”、“品行端正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无精神病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某人是某人证明”“某某与某某在本地区同居证明”、“某人健在证明”等推卸责任、转嫁矛盾的证明,一律取消。
(三)精简原则。凡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有效证照核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通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保卡、学历证书、房产证、驾驶证等有效证照证明国籍、户籍身份、亲属关系、民族成份、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四)便民原则。凡对办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可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咨询其他部门办理的材料,一律取消;凡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
(五)共享原则。确需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批复、审查意见等的,由主办部门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系统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各相关部门限时反馈,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凡由政府部门制发的证照批文,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共享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清理范围
各级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证明、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证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说明等)。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各级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梳理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通过网络征询、媒体公布、电话回访、企业走访、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本系统行业内办理各类事项涉及收取的证明材料,以及外单位需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写《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依据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汇总。
(二)集中审核。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审核、媒体聚焦、代表听证、专家论证、全面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提出或群众反馈的保留、取消意见建议,逐一进行审核,拿出取消和保留建议意见,制作《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三)组织实施。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各类证明材料的取消和保留建议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和《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保留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要意义,统筹组织本区域“减证便民”行动。要建立健全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减证便民”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过程中,既要清理本部门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又要清理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梳理总结“减证便民”行动推进情况,对推进不力、推诿塞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清理工作不彻底的,要强化问责;对清理后又要求或变相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或个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四)加强跟踪评价。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公开群众反映的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奇葩证明”等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不断优化政务服务。通过座谈、调研、电话回访、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社会评议等方式,适时掌握“减证便民”行动推进情况。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减证便民”行动的跟踪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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