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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为何爱狗者每次都以闹事方式出场 (Read 89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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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4, 2018, 10:21:07 PM
#7
卖狗这种东西,只要有人吃,有市场就肯定存在的,但应该确定好法规,明确要求狗的来源明确,不要捉狗毒狗,用专门肉狗,这样问题就解决一大半,至于那些说不能吃狗的,请参见恐怖组织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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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是个人行为,你爱狗不能强迫别人也爱狗。有一种人挂着爱狗的名头就使劲的作,那种找存在感超级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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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时候因为中国政府对于这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卖狗的人家肯定要赚钱啊,他们又不想别人卖狗,又不想出钱,所以很容易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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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把狗当成人类的朋友 Lips sealed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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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者总是将自己i的意愿强加于别人身上,你们爱狗是你们的自由,但别人不爱也是别人的自由,没人应该为你的爱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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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愤怒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破坏社会秩序,扰乱法律聚众闹事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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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1日,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的一段警方“棒杀金毛犬”的视频,引起很多网友关注。当晚,长沙天心警方透露缘由:肇事犬十分钟已咬4人,故被警方杀死。一些爱狗人士表示质疑。1月1日下午,在金毛被棒杀的现场,有爱狗人士打印了执法民警和金毛犬的照片进行焚烧。
任何事情都应当放在天理、国法、人情中进行综合考量,长沙民警当街打狗事件当然也不例外。
首先,必须承认民警当街打死金毛犬的行为确实不妥当。敬畏生命是天理,也是人情,即使是一条狗也不应该被虐杀。从现场情况来看,金毛犬已被拴在栏杆上,警察最合理的做法是想办法把狗带走再另行处置。毕竟当街打死狗的场面过于残忍,会给社会心理造成压力,特别是如果被小朋友看到,影响就更坏了。
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了国家权力和国家法律,所以警察的行为不仅要体现正义,也要体现善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法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可以说只是达到了及格线,更高的要求则是向社会传递善治的理念,树立公正善良的国家形象,做到了这一点才可以拿高分。虐杀动物显然与善治的要求不相符。所以,民警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注意自己的执法方式和执法形象。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警察的行为即使不妥,也并不构成违法。第一,他是在执行公务。根据警方事后的通报,金毛犬在短时间内连伤4人,已经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是在闹市区,民警如果用枪击毙金毛犬容易误伤行人,所以采取了棍打方式。第二,其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动物福利法已被呼吁多年,但毕竟没有立法。法治国家,法律是衡量一个人行为的基本标准,虐杀动物目前属道德范畴,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
而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一些爱狗人士的做法就说不通了。
据报道,事发第二天,在金毛犬被棒杀的现场,多名爱狗人士打印了执法民警和金毛犬的照片进行焚烧。事发地附近金盆岭派出所的接警电话被打爆,几乎每四五分钟就一个电话对打狗工作质疑、谩骂,严重影响到派出所的正常接出警工作。同时,扑杀金毛犬的当事民警信息遭“人肉”,手机不断收到辱骂、恐吓信息,甚至有爱狗人士往民警家门口送花圈。
毋庸置疑,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早在2013年,“两高”就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2017年,新的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人肉搜索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刑事犯罪。而往民警家门口送花圈、焚烧其照片的行为,则是对民警人格的侮辱。同时,对派出所的骚扰,影响派出所正常工作,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热爱动物、保护动物本是人性善良的表现,但是近年来一些爱狗人士的做法却让人越来越无法理解,甚至无法容忍了。从拦车救狗到大闹玉林狗肉节,再到今天的骚扰派出所、曝光民警个人信息,爱狗人士几乎每一次都是以闹事的方式出场,似乎事情闹得越大就越能表达他们的诉求。但是不得不说,以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方式表达诉求,即使有合理性也很难博得同情,更无法被接受。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爱狗人士的社会形象并不像他们自以为的那样“高大上”,相反还有些不可理喻。
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语境下,不管一些所谓爱狗人士站的道德制高点有多高,其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检验,只要违法就必须受到处罚。不能惯着一些人的极端做法,任由其给社会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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