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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国土部: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Read 5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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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等五种情况下,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三种情形除外: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新立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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