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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别让绩效工资成“镜花水月” (Read 105 times)

j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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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5, 2018, 08:46:42 PM
#1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工资是这段时间大家谈论较多的话题。据《法制日报》报道,以前建筑行业农民工讨薪是工资问题的焦点,现在一些“白领”也面临工资问题。不过,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同,不少“白领”面对的是企业以“绩效”为由莫名扣发薪酬。
对于劳动者来说,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以及福利等部分,绩效工资能够起到激发员工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作用。但企业克扣员工绩效工资的现象却见怪不怪,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比如将近年关,进入了跳槽的高发期,一些跳槽员工却被用人单位拒发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本来有利于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结果却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管控员工、甚至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工具。所以绩效工资有两面性、具双刃剑效应:一方面,绩效工资有利于企业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管理,可以让企业通过奖惩制度来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避免一些人浑水摸鱼,光拿钱不干活;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又滥用惩罚权,拿绩效工资为诱饵让员工“卖命”,结果绩效工资却不过是“镜花水月”,并不会兑现。
对此,一方面不能否定绩效工资的作用,不能收回企业制订相应奖惩条例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企业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绩效工资,要能严格管控企业的惩罚权。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可见企业扣除劳动者工资,必须是在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而且也不能一次性扣除。但一些用人单位早已超出了底线,员工动辄受到处罚,绩效工资成了企业的重要筹码,一些员工就算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还是找借口克扣员工绩效工资。这种情况还是在于劳动者权益没能得到有力保障,当劳动者权益受损之时,维权之路较为困难所致。
这些造成绩效工资落实难的难题,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能够帮助劳动者维权,加大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的惩治力度,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劳动者在入职前,也要多一些维权意识,要能清楚了解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并要通过书面合同予以确定,避免被企业欺骗等等。
只有让劳动者能与企业处于平等博弈的地位,才能避免绩效工资的“双刃剑效应”,绩效工资才会真正成为劳动者通过努力工作就能摘到的果实,而不是企业予取予夺并欺诈、欺骗劳动者的借口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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