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立足“当庭宣判”实践,直面庭审虚化困境 (Read 87 times)

newbie
Activity: 97
Merit: 0
现在司法越来越公正了,什么时候不要找关系了!中国的法律才叫成功!
newbie
Activity: 21
Merit: 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运行一周年相关数据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四巡审理案件出现大比例的“当庭宣判”率,在公开开庭审理的50起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当庭宣判25起,当庭宣判率达到50%.法院制定《当庭宣判规则》并提出“当庭宣判是原则,不当庭宣判是例外”,2017年年底,全国多地法院在专题研讨会上表示,将试点推行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其基本操作顾名思义是司法裁量主体在结束法庭审理活动后连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当庭做出判断并公开,与当庭宣判相呼应的则是“定期宣判”,常见的司法实践也被称为“择日宣判”。庭审已经结束,无论是当庭告知裁量结果,还是延后做出判断,都仅是司法裁量的结果呈现方式(或者说时间)不同,实质上都足以完成将司法裁量判断告知和送达给诉讼参与主体的使命。然而具体司法实践中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当庭宣判”率均长期走低,加之复杂的司法环境与表现,当庭宣判与否一度成为司法能否排除干扰的判断之一。在实践中,追求当庭宣判并非不存在“下有对策”,有法院为了提高当庭宣判率,有意将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留待下次开庭进行,休庭期间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评议,形成结论后再次开庭进行宣判,也有法院为了当庭宣判更从容,便提前准备、预设立场,直接导致庭审无法实质化推进。
司法的设计为的是停止纷争,社会纠纷则有简单或复杂的区别,因此几大诉讼法都对具体案件审理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规定,相较而言司法对简单案件当庭做出法律判断的可操作性更强。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此次推进的当庭宣判实践,包括专门为此制定的当庭宣判规则,也同样对当庭宣判案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约束。不仅如此,能否当庭宣判更考验法官的专业素质,对案件从证据、事实到程序都要有更专业的掌控力,而在专业之外公众的忧虑所在还在于,庭审之外的裁量结果是否被加诸了其他非法庭、非法律因素?这是社会希望和要求当庭宣判、司法机关推动当庭宣判的原因所在,多方面原因共同导出对当庭宣判率的期待。此番最高法实践从当庭宣判入手,推动多元司法运行机制改革,意在回应和试图破解庭审实质化所面临的困境。
庭审阶段结束径自当庭宣判,从排除案件干扰的角度看起码堵住了庭审后对案件的批示、操控和影响,当然这也对主审法官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影响裁量的案外因素,围绕关键的庭审环节往往呈现多元辐射的局面,庭审前定案、庭审后批示都是干预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当庭宣判实践的担忧在于,为了追求当庭宣判而提前准备判决书,未审先判的现象更加严重,也因此庭审可能更加虚化,由此也可见公众对于当庭宣判与否的讨论,更多是基于对司法公正、中立的热切期待。一个司法裁量结果,当庭做出还是择日告知,关键在于司法裁量的过程经得起程序和专业角度的审视,在于司法给出的判断有足够的说服力,且详尽呈现这一说服的过程。
当庭宣判自有其独特的司法魅力在,其中或存在对司法排除干扰的各方期待,但结果送达时间和呈现方式的光芒,最终依赖的还是司法居中裁量、独立判断、专业逻辑所共同追求和导引出的那束正义的光芒。在当庭宣判实践引发的讨论中,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庭审过程中司法裁量全程的辨法析理,以及司法文书内容的彻底告别程式化。社会运行不回避争议,纠纷解决须寻求法律途径,无论法律的判断是否当庭给出,让司法裁量(及裁量做出的过程)更详尽、更有说服力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目标所在。
Jump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