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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莫让“河间驴肉”毁于黑作坊 (Read 110 times)

new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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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9, 2018, 01:20:41 AM
#2
假货横行考验业者良心,也是对从业者对洗牌!
new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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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9, 2018, 01:16:03 AM
#1
被冠以“中国驴肉火烧之乡”的河北河间,多个乡镇存在熟食加工黑作坊,他们所加工的正是当地名吃——“河间驴肉”。这些“河间驴肉”多不含驴肉,而是由骡子肉、马肉甚至猪肉,加上驴肉香精以及其他添加剂煮成。这些黑作坊通过货车、大巴等方式,将一包包“假驴肉”发往全国各地(1月8日《新京报》)。
河间以驴肉火烧著名,而黑作坊制假驴肉冒充正宗驴肉销往全国各地,无疑给其美名罩上一层阴影,损害了河间形象。可以想见,当地政府很快会掀起一场驴肉市场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假驴肉不法者严肃查处。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呢?笔者以为,恐怕与日常监管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因为制售假驴肉在当地已成为“公开的秘密”。黑作坊老板称,整个河间煮肉的作坊有300多家,真正有证照的只占少数,“白天煮马肉不怕事,晚上煮猪肉没人来查”。由此可见,黑作坊违法生产猖狂到了何种地步,如果有关部门去查查,发现问题该不会太难。
在河间,假驴肉形成了家庭黑作坊生产模式,运输销售则是家庭合伙,或运往外地或快递发送。在河间市南环大转盘附近有一个货站,每天有大量的假驴肉存放在此,再装上途经此地的各路客车运往全国。大家都知道这个事实,难道监管部门不知道?当地曾多次打击假驴肉,2016年还提出“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但效果欠佳。希望当地借此契机,彻底整治驴肉市场。
黑作坊属于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从生产、销售假驴肉的主要行为看,当事人已经触犯食品安全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规定了多个罪名,与食品有关的有三个:一个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另一个是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强调“有毒、有害”。这两个罪属于危险犯,报道未涉及相关危险性,是否涉嫌犯罪,难做判断。
第三个是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属于数额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不构成前述第143条、第144条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注意到,假驴肉最便宜每斤卖20元,黑作坊“一天出个1000多斤货不成问题”,多则达数千斤。据此估算,黑作坊每天的销售额达到2万元,如果长期生产,销售额岂不更大。那么,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的立案标准就不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不该有疑问。事实究竟是什么,希望当地查明事实,依法惩处,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重塑河间驴肉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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