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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说“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措辞不当 (Read 7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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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河北传媒学院对“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教师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除名的处理。该院副校长陈强就此事对媒体表示,学校有严格的校纪校风,绝不容忍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应该说,河北传媒学院反应及时,值得肯定。2017年12月27日百度贴吧上有人举报该教师长期骚扰、猥亵女生,并用挂科威胁女生、性侵女生。次日,院长办公室发出一纸红头文件给所属各学院(部)、处(室),对涉事教师张某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除名的处理。
一般而言,对这类长期骚扰学生的人,越是久拖不决,处理的阻力越多,受害者的压力越大,证据湮灭的可能性就越高,处理起来就越难,越会对学校的声誉有负面影响。而该校迅速反应,对学校声誉、于学生安全感,于对骚扰者和潜在骚扰者的约束惩治等都有益无害,一石三鸟。
然而,在国内的类似事件中,其实高校的处理方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在本次事件中,就有一些措辞值得商榷。
首先,在学校的处理决定中,引用了教育部关于师德规范和师德建设的政策、劳动合同法,以及本校的考勤要求,指出该名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国家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没错,该教师的确违反了师风师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学校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该名教师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违背女生意志而进行的性侵行为也涉嫌触犯刑法。
诚然,该校不是司法机关,难以判断教师是否触犯刑法,引据刑法可以慎重。但就涉及的女生权益而言,援引国家法律政策时,忘掉妇女法,则是一大遗憾。由此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未深入人心,尤其是在某些机构还尚未普及。这意味着,各个机构应增强相关法律素养,运用这一根本大法作为有效工具,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违反职业道德,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该名教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质吗?显然这只是最表面、最大而化之的说法,而其要害则是违纪违法——如果学校的处理是基于帖子举报的内容,那么,该教师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性骚扰、性勒索、性讹诈、性剥削以及性强迫。这样的话,处理决定中“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的说法不仅不准确,而且有害了。
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措辞,虽然批评了肇事者,却也再度伤害了受害人。因为它在处理侵权人的同时,一并指控了受害者,让受害者背锅,给她烙上了“不正当性关系”当事人的污名。何况,受害人还是一名在校生,这样的再度伤害,有形无形地影响她今后的学业、事业乃至个人亲密关系。
一周来,多个高校校友指出建立教育、服务、处理三合一的防治性骚扰机制,而这才是学校应尽的职责——学校有义务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安全、没有暴力、包容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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